(二)政党的非法干预。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党派都是参政党。对司法的非法干预,主要是执政党对司法的非法干预。也只有执政党有能力和实力对司法活动进行非法干预。因为在我国,执政党管干部,这是一条重要原则,而法官和检察官都属于干部的范畴,其任免、调动和提拔与执政党的决定直接相关。在这种情况下,执政党对司法的干预很难得以避免。而且,在执政党进行干预时,承办案件的法官和检察官往往基于执政党的权威,无法不按执政党的意图处理某一案件。这就既违反了司法独立的要求,也极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执政党对司法的干预,不仅仅表现为党委的非法干预,有时更多地表现为执政党的某一领导的非法干预,如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分管政法工作的政法委书记的非法干预。他们进行干预的方式,一般是采用批条子,在条子上提出具体的处理要求,或者不提出具体要求,但其批示肯定会让法官或检察官明白其意思表示是什么,法官和检察官也就心领神会该怎么处理自己经手的案件。如果法官或检察官不能按照党委或者某一重要领导的意思处理某一案件,则有可能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己不利的各种后果。当然,党委或者起某一重要领导的批示,一般不会直接发给某一具体经办案件的法官或检察官,而是通过该法官或检察官的直接上司,一级一级地压下来,最后由具体承办法官和检察官加以执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干预是比较常见的。不可否认,这种干预对司法独立原则确实是一种破坏,是违反
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的。
(三)权力机关的非法干预。在我国,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其产生,法院院长和法官以及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官均由其任免,而且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还要对其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应当接受其监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权力机关却将监督理解成了干预,时常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干预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检察院的检察活动。有些甚至直接干预案件的具体处理,要求法院和检察院按照其意见作出判决或者处理决定。现在,国家权力机关又采取了一种名为“个案监督”的方式,对法院和检察院,特别是法院的案件进行监督,往往是具体指示如何处理某一案件,并要求按其意见办理,否则,就会再次干预,直至符合其意见为止。这种干预是不符合
宪法规定的本意的,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侵犯,是不应当提倡的。
(四)个人的非法干预。在我国,流传着两句与司法活动有关的民谚,那就是“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打官司就是打权势”。这两句民谚充分说明了个人对司法活动进行非法干预的严重程度。毫无疑问,个人对司法活动的非法干预,要么是有关系,要么是有权势。也就是说,只有那些与法院院庭长和法官或者检察长和检察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那些有权有势、能够管住法官或者检察官的任免、升迁的人,才有可能对司法活动进行干预;如果一无关系,二无权势,根本就不可能对司法活动施加影响,进行干预。然而,无论是基于密切关系的干预,还是基于权势的干预,都必然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非法干预,都必然导致司法不能真正独立,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所不能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