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制定《
法官法》,改革法官制度,为审判独立创造良好条件。我国《
法官法》第
1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表明,《
法官法》是以确保法院的审判独立为宗旨的。该法对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任职条件、任免、任职回避以及法官的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和退休等问题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保障,也与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的要求基本上相协调。虽然我国的审判独立不是法官个人独立,但是,人民法院对审判权的行使是通过法官的具体行为来实现的。没有法官,也就没有法院。因此,《
法官法》对上述问题所作的规定,有利于使审判独立真正地得以实现。
(三)制定《
检察官法》,为检察独立创造良好条件。我国《
检察官法》第
1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表明《
检察官法》是以确保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独立为宗旨的。该法对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任职条件、任免、任职回避以及法官的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和退休等问题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保障,是实现检察独立的必要条件。
(四)通过三大诉讼法的规定,确保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的专属性和独立行使。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6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
行政诉讼法》第
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这些规定对于确保我国司法独立中的审判独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保证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绝对归属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