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特点
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表明,在我国,所谓司法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两个方面,它是指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与世界各国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相比较,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已经充分表现出了其明显的中国化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我国,司法机关不仅仅是指人民法院,它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因此,司法独立就不仅仅是指法院的审判独立,它还包括检察机关的检察独立。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专门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这样,我国的司法独立就包括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两个方面。
(二)我国的司法独立不是法官和检察官个人独立,而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所表现出来的独立。在我国有关立法中,找不出规定法官独立和检察官独立的法律条文。可以说,我国立法对法官独立和检察官独立基本上是持否定态度的。法律所强调的是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而不是强调法官和检察官个人独立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分别设立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对重大、疑难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三)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只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而不是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只服从法律。我国现行
宪法和相关法律在规定司法独立原则时,只是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些规定与“五四
宪法”相比较,应该说是一种退步,因为“五四
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更能符合司法独立的要求,而现行
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却将司法独立限定于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没有将权力机关、政党机关以及国家主席、军事机关等其他可能干涉审判权和检察权行使的情形排除在外,这就为这些机关和个人干涉司法留下可乘之机,留下了本不该留的缺口。
(四)我国的司法独立不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的。我国没有三权分立的政治基础。因为“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中国大陆不搞三权分立”(邓小平语)。 在我国,司法独立的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且,法官、检察官都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免,而不是终身制。
三、我国法律对司法独立原则的保障措施
中国化的司法独立原则是完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为其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为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得以实施提供了可能性。
(一) 通过立法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我国《
宪法》第三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的法律地位,而且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作为一项
宪法原则明确规定了下来。作为一项
宪法原则,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最高的权威性,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有所违反。否则,即是一种违宪行为。除了
宪法所作的规定外,我国《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分别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排除了其他机关、社会团体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可能性,为司法机关的集体独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保障司法独立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