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条款理论架构
黎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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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条款理论架构
黎秋霞
[内容提要]合同默示条款的产生由于合同存在漏洞,补充合同默示条款是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所以应对默示条款的要件,方法和步骤进行严格限制。合同默示条款的补充又涉及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原则的冲突,补充默示条款要与
合同法有统一的价值取向。向 [关键词]默示条款
合同法 补充默示条款 自由裁量权
合同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主观或客观原因使合同条款不周延而导致合同履行行为受阻的情况在所难免,合同的默示条款的存在和适用有其现实意义和经济意义价值。英美法中的默示条款曾经而且至今仍在推动英美
合同法的发展,我国在完善发展
合同法的同时,应结合我国法律环境对合同默示条款加以借鉴利用。
一、 默示条款的含义
现实中,在合同中出现的明示条款显然不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全部,当履行合同出现纠纷诉之于法院或仲裁机构时,法官仲裁员为解决纠纷或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必须把这些不可欠缺的合同条款增补入合同。因而合同默示条款就是指未写进合同中,由法官或仲裁员依据有关事实或法律规定必须补充进合同的条款。
合同默示条款制度作用在于重现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意,弥补合同漏洞,最终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增补默示条款自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且会与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两大原则发生冲突,因而,对默示条款的条件和适用是严格要求的。
二、默示条款与明示条款的联系
明示条款是合同中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款,其形式与默示条款相对而立。默示条款、明示条款与特意待定条款共同构成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是由法官补进合同的默示条款推定为当事人意思表示而非一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而在尊重契约自由的前提下,其地位和效力不能与明示条款相提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