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兼论公平原则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

  第三,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某些特殊岛屿的地位应根据公平原则统筹考虑,全面衡量,以达到公平的划界结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就钓鱼岛群岛的实际情况而言,除了钓鱼岛及黄尾屿外,其他均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另外,岛屿本身的资源(如鸟粪及少量植物)具有可耗竭和不具开采经济价值的特征,因而以其本身资源难以维持正常的经济生活。基于此,钓鱼岛群岛不应享有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日本过分提升钓鱼岛群岛的目的无非是,通过霸占中国的固有领土钓鱼岛群岛,以便越过冲绳海槽,进而以此来与我平分东海大陆架。由于大陆架划界中的岛屿地位是一个异常复杂的问题,这里不作过多的说明。
  第四,任何的大陆架划界协议都必须尊重第三国的权益,更不能侵犯他国主权,否则这一协议不仅背离了公平原则,同时也是无效的、非法的。划界考虑第三国权益也是适用公平原则时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这已在多次的国际司法实践中得到印证。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判决认为,在大陆架划界中的一个相关因素是,“要考虑到同一地区各相邻国家间任何其他大陆架划界所产生的现实或可能发生的影响”。又如在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中,由于意大利在两国争议地区附近也有大陆架要求,国际法院为了尊重第三国意大利的利益,而限制了利比亚-马耳他的大陆架划界区域。[40]前文提到的日韩两国在不同中国协商的情况下签订了所谓“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这是明显地无视当事国中国的权益和主张,是对公平原则的肆意践踏,更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日韩的“开发大陆架协定”擅自越过对这一区域有权利主张的中国,违背了海洋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大陆架划界要考虑相关第三国权益的规则,因而该协定对第三国——中国没有任何拘束力。该“协定”签署的目的无非就是,由它们两家共同瓜分广阔的大陆架区域,长期侵占那里的海洋资源,从这一意义上说该“协议”也是非法的、无效的。
  [注释]
  [1]在历次国际海洋法会议上,与会各国对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和标准问题争论不休,互不相让。主张“公平原则”的国家主要有:爱尔兰、阿根廷、委内瑞拉、美国、法国、阿尔及利亚、利比亚、土耳其、罗马尼亚、苏联、朝鲜、越南、中国等50多个国家。主张“等距离-中间线原则”的国际主要有:哥伦比亚、西班牙、希腊、挪威、英国、南斯拉夫、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等30多个国家。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会议主席提出的《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修订一)规定: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定,适当时可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划定,并顾及一切有关情况。”中间线集团对此表示不同意。后来,协商组主席芬兰法官曼纳以个人的名义又提出一项折衷的案文,写入《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修订二)。该项案文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界限,“应依国际法以协议划定,这一协议应按照公平原则,在适当情形下使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并考虑到有关区域的一切现存情况。”主张公平原则的集团认为此项案文不如过去的案文,表示反对。两个利益集团形成僵持不下的局面。1981年第10期续会期间,会议主席新加坡人许通美通过斐济代表团团长南丹作为协调员,同两集团主席进行会外磋商,最后拟出一项新的案文:“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经过各方的努力,两集团的大多数国家均表示可以接受。这项案文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83条之规定。由于该项案文剔除了使用中间线的提法,因而被认为是有利于公平原则集团主张的。但是,新案文并未明确提及“公平原则”,也引起了一些主张公平原则国家的不满。因此可以说,这项案文不过是有关国家相互妥协的产物。
  [2]见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的《关于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政策的公告》(简称《杜鲁门公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