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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兼论公平原则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

  四、公平原则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
  东海海域十分辽阔,东西宽300至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韩、三国领土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大陆架位于三国之间,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如何划分三国所属大陆架界线的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一)中国与有关国家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分歧
  在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上,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司法与仲裁实践,主张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界以求得公平解决,应是东海大陆架划界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等距离方法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被接受。日本和韩国则主张,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是一项已为《大陆架公约》确认的大陆架划界原则,东海大陆架的划界也要适用这一原则。
  在所考虑的“特殊情况”问题上,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存在着一个“特殊情况”,即冲绳海槽,它是我国东海大陆架和日本琉球岛架的天然分界线,在划界时必须给予充分考虑。日本则主张日本与中国“共处同一大陆架”,不考虑冲绳海槽的具体情况,而平分划界。
  在岛屿对东海大陆架划界所起的作用问题上,中日间也存在分歧。这一分歧主要体现在钓鱼岛群岛[36]问题上,中国认为钓鱼岛群岛由于其本身不能维持人类居住,也不能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因而不具有划分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效力;日本则认为钓鱼岛群岛有权拥有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并妄图利用这些岛屿作基点同中国划分东海南部大陆架。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必须通过所有当事国平等协商加以解决,决不能允许抛开有关当事国,不顾有关国家利益,片面签订划界协议。对于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由于涉及中、日、韩三国,理应由三国通过协商加以解决。但是,在我国与邻国的东海大陆架界线尚未划定的情况下,日本与韩国却于1974年1月背着中国政府片面签署了所谓“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该项协定在东海海域片面划了大面积的大陆架,作为日本和南朝鲜的所谓“共同开发区”,由日本和南朝鲜双方共同投资,在该区域开发石油和天然气。对此中国政府认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现在,日本政府和韩国当局背着中国在东海大陆架划定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区”,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日本和韩国的行为实际上也违背了划分大陆架应当考虑第三国权益和主张的国际法准则。
  (二)中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主张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
  中国政府主张的,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一切有关因素协议划界,可以说是结合东海大陆架这一具体问题,对公平原则所作的最好的诠释,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的内涵。
  首先,既然公平原则已成为普遍公认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那么,它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也应该起着主导作用。任何其他划界原则与方法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才能加以适用,日本与韩国的所谓“等距离原则”也不例外。本文第三部分已经说明,自然延伸原则是按照公平原则划界的最基本的客观标准,也是划界时首先和必须考虑的因素。从地理上看,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国理所当然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可侵犯的主权。东海大陆架也不可能按照所谓的“等距离原则”进行平分。这里还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即东海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究竟延伸到哪里。对此地质学家早有定论,即冲绳海槽是我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37]中国拥有的大陆架理应从陆地领土一直延伸至冲绳海槽。
  其次,划界时“权衡各种不同的相关情况”,是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取得公正与合理的划界结果的保证。冲绳海槽的存在构成了东海大陆架具体的“相关情况”,更是一种“特殊情况”,因而不能适用中间线划界。况且,海槽的存在作为“特殊情况”是有先例的,在1972年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大陆架划界中,深达3200米的帝汶海槽的存在,曾被当事双方看作最重要的“有关情况”。[38]在冲绳海槽这样的特殊情况下,如果适用中间线划界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而必须根据大陆和岛屿领土的自然延伸来划定东海大陆架疆界。就连西方学者也承认,“琉球群岛下面和周围一带的地质,特别是非常重要的冲绳海槽,导致对日本要求平分东海陆架的资格表示怀疑。”[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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