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兼论公平原则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

  自然延伸原则地位如此之重要,而公平原则又是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这里自然涉及二者处于何种关系的问题。可以认为,按照公平原则划界需要一个最基本的客观标准,而这个标准就应该是领土的自然延伸的事实和原则。国家按照公平原则确定的大陆架划界所产生的结果,必须是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均是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侵犯另一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换句话说,就是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是公平原则适用时应首先和必须考虑的因素。国际法院曾经在北海案中提出一个新概念,即“不改变自然概念”。法院指出,“公平并不一定意味着平等,从来不可能有任何完全改变自然的问题”。[24]在北海大陆架的判决中,国际法院非常明确地将自然延伸置于首位,指出“决定性的正是延伸这个概念”。[25]国际法院认为,沿海国大部分的大陆架是靠近其大陆的,但不能以“邻近性”作为大陆架划界的标准。海底区域不一定仅以邻近的理由而属于某个国家,也不能以邻近性来确定它的边界。大陆架的法律基础是自然延伸,不是邻近性。某块海底区域如果不是最邻近的国家的自然延伸,即使很靠近该沿海国,也不能成为该国的大陆架。国际法院还指出:“公平并不要求一个没有通海道的国家应当分配给大陆架区域,否则就可能发生把一个拥有广阔海岸线的国家同一个拥有有限海岸线的国家的情况等量齐观的问题。平等是被看作在同一水平上,而不是公平能够得到补偿的这样的自然不平等。”[26]因此,衡量大陆架划界公平与否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把一个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划归了该国。这是大陆架的地理特性使然,也是在追求一种地理上的公平。
  从在大陆架学说中的地位上讲,自然延伸原则是整个大陆架制度的根本原则,而公平原则仅仅是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从根本上说,公平原则的基础也是自然延伸原则。此外,从概念上讲,自然延伸表明的是大陆架同陆地、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利同国家领土主权之间的那种自然和法律的联系;而公平原则所表明的是大陆架划界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根据这些规则所应做出的考虑。很明显,公平原则与自然延伸原则具有统一性,是相互补充的关系,而不是互相排斥或互相限制的关系。
  (二)所谓的“等距离原则”是实现公平原则的一种具体方法
  主张“等距离原则”的国家认为,相向国家的大陆架划界应以一条其每一点均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为基准,划定大陆架疆界。这些国家认为,“等距离-中间线”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所确认的划界的一般原则,是最公平、合理的客观标准。这种说法是否站的住脚,我们可以先对《大陆架公约》的规定作一下分析。该公约对大陆架划界作了如下规定:“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对的国家时,则分属各有关国家的大陆架的界限由这些国家协商决定。如无决定,除根据特殊情况可以另定界线外,分界线应采用每点均与划定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线。”“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领土相邻的国家时,其界线由两国协商决定。如无协议,除根据特殊情况可以另定界线外,分界线应采用每点均与划定两国中领海宽度的基线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线。”[27]显而易见,根据《大陆架公约》规定,划界应首先考虑有关国家间的协议,其次是特殊情况,最后才是等距离中间线。这项规定并不是单纯地强调“中线”,而是要求把三者即协定、等距离、特殊情况结合起来。其中的“特殊情况”的作用是保证划界的公平合理,可以说,《大陆架公约》确定的三者结合的原则也是在追求一种公平的划界结果,只不过存在着某些可能导致不公平结果发生的缺陷罢了。综上,《大陆架公约》并未制定“等距离”和“特殊情况”两项毫不相干的规则,[28]因而不能说该公约确立了“等距离原则”,而应认为是确立了“协定或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况且,该公约加入的国家并不多,即使加入的国家对此项规定提出保留的也不少,提出保留的国家与反对保留的国家之间存在着很大争议,使划界争端的解决有不少困难。[29]因此,这一规则的拘束力是很有限度的。在实践中,这一规则也没有为大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