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兼论公平原则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

  公平原则不能作抽象的解释,必须把公平原则与可能取得公平结果的原则和规则密切联系起来。原因在于,大陆架的划界与复杂多样的海域状况及其他因素密切相关,例如海岸曲折变化、海底地质构造、岛屿分布位置,以及各种历史因素等。然而,从如此纷繁复杂的个案中概括出一条唯一的固定不变的具体的划界规则和方法是不切实际的,这样做的结果只能导致划界的不公平,从而违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所以在大陆架划界过程中必须对多方面情况予以考虑。
  国际法院认为,它有义务把公平原则当作国际法的一部分来运用,同时也有义务权衡各种不同的相关情况,以得到公平结果。1977年突尼斯与利比亚签订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就两国之间佩拉贾地段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做出判决。关于划界的原则,两国均主张适用公平原则,但对于究竟何谓公平原则,两国发生了争执。国际法院认为,适用公平原则须把“一切有关情况”全部考虑进去。“一切有关情况”就是“一切与争议区域有关的情况”,按照突尼斯的说法,就是“可以说明该地区特点的情况”,这比《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的范围广泛多了。[20]国际法院基本接受了突尼斯的观点,在判决时把双方提出的有关情况基本上都考虑了,包括划界区域范围、海岸地貌、海岸长度与大陆架面积的比例、近岸岛屿的存在和位置、历史性权利、经济开发情况等等。一切能反映有关区域的情况都得到考虑,就应认为是符合公平原则的标准了。这也表明,公平原则不是有些国家认为的是一个各有不同解释、难以具体实施的抽象概念,而是一个可以直接用作法律的、在一定程度上的具有可预期性的普遍原则。
  三、公平原则与其他划界原则之关系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划分大陆架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有关国家的协议来划定。这项原则不但已为各国实践所承认,而且在海洋划界案中广泛地为国际司法机构所适用。它已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是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划界所采用的国际基本准则。学理上其他的划界原则或方法,即自然延伸原则、等距离(或称“中间线”)方法、成比例原则、协商原则等,也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加以适用。
  (一)自然延伸原则是公平原则适用的最基本的客观标准
  自然延伸原则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领土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的根据,这种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可见,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它体现的是一种“天然归属的公平”。这意为:“沿海国根据对其大陆领土的主权,并作为沿海国为了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的扩展,对于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海中或海下的大陆架区域的权利,事实上并自始就存在”。[21]大陆架划界并不是共同分配大陆架,而是要将本来就属于某一国家的大陆架明确地划归该国所有。
  《大陆架公约》第1条用“邻接海岸”一词肯定了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自然和法律实施。诚然,“邻接”一词与“自然延伸”一语相较并不准确,但它可看作是“自然延伸”一语初步的意思表示。国际法院关于北海大陆架的判决中亦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认为自然延伸思想,“即已被占有的某种东西的延伸的思想……是决定性的”。法院指出“大陆架制度是由对自然事实的承认而产生的。而事实和法律间的联系对于其法律制度的适用来说,仍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如果没有这种因素,大陆架制度就永远不可能存在”。很明显国际法院把自然延伸看作是整个大陆架制度的基石。有人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认为,大陆架划界正在出现“朝着距离原则发展的趋势”,“很可能会影响或减少自然延伸原则的重要性。”[22]这种说法完全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片面理解。根据《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这表明沿海国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力是以它对其陆地领土主权为依据的,强调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至于第76条第1款后半部分提到的200海里界线,实为照顾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的沿海国利益而规定的,同样是在追求一种公平的划界结果。况且这项规定是有条件的,是从属于“不妨碍自然延伸原则的实施。”[23]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