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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兼论公平原则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

  4、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域划界案 国际法院法官组成的仲裁法庭同样认为,在本案中,不论涉及领海划界或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都应适用公平原则。法庭对“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各种相关情况”的一般国家法准则再次给予了高度重视。[11]
  5、1992年法国(圣皮埃尔、密克隆)-加拿大海域划界案 当事双方在1989年的特别协定中确认,划界要根据公平原则或者公平标准,考虑到各种相关情况,以达到公平结果。当事双方强调“公平”,拒绝“任何强制性的方法”。仲裁法庭赞同这种观点,认为“必须适用国家法规则和公平原则,以决定地理特征的相关性和影响力”。[12]
  6、1993年格陵兰-扬马延(挪威-丹麦)海域划界案 国际法院强调“习惯国际法要求划界必须根据公平原则”,并赞同法院在利比亚-马耳他案中的结论,“公平的适用应当显示出一贯性和一定程度上的可预期性”。[13]国际法院还认为公平不是数学上的“平分”,而是合理的处理。[14]该案中争议的焦点是渔源密集的地方,国际法院重点就这一部分进行了公平调整,问题就解决了。该案被认为是灵活运用公平原则的良好先例。
  综上,公平原则不是凭空臆想的原则,而是在大陆架划界的实践中被引入的,也是为大陆架划界实践所支持和逐步确立的。因而可以说,依据国际习惯法,公平原则已成为“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划界所采用的一切规则和方法的压倒一切的国际准则”。[15]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大陆架划界的规定中,“公平”的概念始终起着主导作用。《公约》第83条规定的“达到公平解决”一语,实际上是对公平原则的另一种形式的确认和肯定。有的学者指出,这一规定简化了微妙的公平原则,它是通过提及“国际法”而表示的。[16]当然,《公约》未对公平原则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但它与国际实践确立的公平原则所包含的法理是一致的,即强调划界的最终目标是求得公平解决。
  二、公平原则的内涵在于追求划界结果的公正合理
  在国际法中,“公平”一词应被理解为一般的公正原则,即不同于任何国家国内法的任何特定法律制度,它可以作为法律直接适用的一项一般原则。公平原则并不是一个把公平视为抽象的正义而简单适用的问题,而是适用一项法律规则的问题,这种适用应符合总是构成划界领域大陆架法律制度发展之基础的思想。故公平原则可以理解为把公正合理作为调整大陆架划界方式方法的国际法规范的总和。这表明,在大陆架划界中,不管采用何种划界方法,都必须提供公平的解决办法,或者产生最终追求的公平的划界结果和达到公平的目的。
  公平原则强调的是划界结果和划界目标的公正合理。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指出,“必须寻求的不是一种划界方法,而是一种目标……,由于划界的作用是确定某些区域归属于不同管辖权的问题,因而不言而喻,划界就必须是公平的”;“一个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公正的,因而在这一意义上说也是公平的”。[17]英法大陆架案的仲裁法庭指出,采用任何划界方法“都是为了适当地反映每个特定条件的地理及其他有关情况,以达到公平地划分疆界的目的”。[18]在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在谈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的有关规定时指出:“在新的文本中,可以为努力取得一种公平答案的利害关系国提供任何明确标准的指示均已被排除。可以适用于大陆架区域划界的原则和规则是那些适合于导致公平结果的原则和规则”。“最显著的是这种结果;原则总是从属于目标。一项原则的公平性质必须根据其取得公平结果的实用性而予以评价。”[19]
  “公平原则”并不是一个抽象的“衡平”概念,而是一个以内在的法律义务把一切与公平确定一国领土自然延伸有关的因素加以考虑的规则。公平原则是有着客观法律依据的法律原则。公平与否只能依据国际法来确定,而不是依“良心”来确定。公平原则不同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里的“公允与善良”,虽然在词义上,两者都有公正和公平的意思。但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公允与善良”只能在“当事国同意”的前提下得以适用;而在长期的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中,公平原则直接作为法律原则适用,无需当事国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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