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使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取得显著地位
在荷兰和丹麦诉联邦德国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可以从《杜鲁门声明》中引申出一个原则即公平原则。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法院的判决指出,公平原则“从一开始就反映了划界问题上的法律确信”,“在公正和诚意这些最普遍的箴言基础上,包含着指导大陆架划界的实际法律规则,这种规则在所有划界上都对国家具有拘束力。”“这不是把公平简单地作为抽象的公正来适用的问题,而是按照那些构成大陆架法律制度在这一领域里发展的思想适用一项其本身要求适用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则的问题。”[5]至于所涉及的区域究竟采用何种具体方法,单独采用一种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国际法院认为,适用公平原则的方式是应使每一个当事国都尽可能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6]同时考虑其他具体的地理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效果。
北海大陆架案是通过国际司法程序解决的第一个大陆架划界案,在此案中,国际法院提出的根据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解决的观念,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多次肯定与支持。可以说此时的公平原则已在大陆架划界中取得显著地位,成为一个形成中的习惯规则了。国际法院的这一判决,对大陆架划界实践影响深远,为海洋划界法律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判决之后,有关国家又签订了20多个划界条约。这些条约中绝大部分明确适用或虽未明确申明但实际上适用了公平原则。
(三)此后主要的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多次将公平原则作为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加以适用
继北海大陆架案之后,一些主要的国际实践诸如英法大陆架案、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等,同北海案一样,国际法院或国际
仲裁法庭一致强调公平原则对于大陆架划界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1978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 本案是继北海案后又一重要的大陆架划界案,国际
仲裁法庭认为,考虑一切有关情况进行公平划界的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一个习惯法规则。[7]法庭还认为,1958年《大陆架公约》确立了一项等距离与特殊情况相结合的规则,与按照公平原则来划界有着相同的目的。法庭的另外一个重要论点是,等距离方法应受特殊情况制约,当情况已证明是特殊时,等距离方法要为公平原则所调整,以纠正其不公平的结果。法庭着重指出,“不论采取等距离方法或任何其他方法,都是为了适当地反映每个特定条件下的地理及其他有关情况,以达到公平划界的目的。对一个具体案件究竟采取何种划界方法,按照1958年日内瓦公约,还是根据习惯法办事,必须从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并以疆界线必须符合公平原则这样一项基本准则来衡量和确定”。[8]
2、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 国际法院再次确认,“划界是按照公平原则来进行,并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其中包括各当事国之间的陆地边界”。[9]该案的判决与北海大陆架案保持了一致,国际法院适用了北海案所提出的原则和参考了英法案的公平调整方法,适用公平原则解决了两个相邻国家的大陆架划界争端。
3、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 国际法院确认,“司法判决一直主张,当事国双方本身也同意,大陆架边界的划定必须在一切有关情形下适用公平原则以取得公平的结果”。法院指出,“公平原则既是特殊案件中达到公平结果的方法,同时还具有更普遍的有效性并因此可以用一般词语来表达”。“作为一般国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的公平原则的规范性是重要的,因为这些原则不仅制约通过裁判或仲裁的划界,而且还首要地制约当事双方首先谋求通过协议进行划界的义务,这种协议必须谋求达到公平的结果”。[10]显而易见,该案中法院的这种观点是对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理论中所占地位的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