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里·弗林特(臭名昭著的黄色杂志老板,曾在一整版广告上称某某牧师与亲娘发生了第一次,从而开始了长期的应诉与上诉。一审法院和巡回法院善良的法官们均判其败诉)的律师有一段精彩的演讲:“自由如果冒犯不了谁,那它就一钱不值。自由就是容忍社会里的很多东西,很多格调低下的东西。言论自由只有包括所有的言论,不管这些言论冒犯的是什么人,这样的自由才有意义。”最终,拉里·弗林特以言论自由做出的抗辩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的认可:“社会有可能发现言论令人不快,可这个事实并不构成压制言论的足够理由……政府必须在思想纷争中保持中立,这是第一修正案的重要原则。 如果法官被社会主流的价值观所左右,当本不被法律否定的利益(实际上这就是权利)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冲突的时候,法官就很容易用某些人的价值观代替法律本身对案件做出判断,也就很难依据法律公正的保护被社会主流价值观否定的权利,从而就在根本上否定了法律,这便将是可怕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的开始。因此法官必须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超脱而又中立的仅仅用法律的逻辑与证据规则去判断一个行为的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会让自己被社会主流价值观甚至是自己的价值观所左右(28)只要神愿意,他可以让任何一个弱者去冒犯任何强者。“一起作王”便是让人成为无差别的主体,而不是象人治那样,一切弱者(第二类和第三类)都成为强者的客体。而法官之于法律必须象教士之于上帝一样,否则当神的权威被教会,政府,法院或任何俗世主体巧夺时,强者对弱者的统治便降临了。
作为孤立的个人,我们的行为都无法改变大局,我们可以懦弱,可以自私。我们希望有天堂或者可供努力争取的善报与来生,但这一般是不可能的;同样,我可以向大家描述法治有多么多么得美妙,律法神明有多么多么得伟大。但无论如何,作为孤立的个人,我们的行为无法单独得主宰大局,需要未知的时间与众人的协力。而在法治的实现过程中,我们可能会感受到不便,不快。比如我们在选择用法来办事,解决事情时会遇到种种困难;我们中探索法学的会遇见许许多多的障碍;法治对某些个案的实质正义公开得加以牺牲,我们中许多人感性的心理会受到不断的伤害。给人以得不偿失的感觉——因此我们很可能会选择懦弱,保留,懒惰和冷漠甚至怀疑。但我始终觉得我们其实还是不吃亏的,只要我们肯对法治同样得信、望、爱。坚信法治社会的天堂(虽然不如天堂美好,但可以从异域中看见),崇拜律法之神。时时用我们的行动来表明我们的“望”,将其他人当作平等的兄弟姐妹来爱而抛开不相关因素。因为,望梅止渴中的“梅”是否会出现是另一会事,是不可以亦不值得我们去怀疑的,而生命中的“望”却是永恒的真实。某天当我们不知不觉进入法治社会后,我们终将怀念那一天天为了真理和权利而进取的快乐。
在写出这篇文章之前我抱有很高的期望。原意是想深深得探究一种最为理性的治世之道;然后再对比人治和法治,细细研究操作性问题,即神治一般的X(约莫是改良的法)治。但是却让对批判人治和歌颂法治成为文章绝对的主干。所谓神治;人治;法治并没有论述出很多有关“神治”的新意,却大有随波逐流的嫌疑。我还是没能挣脱现成思维定式和政治范式的束缚。如果这是一个时间和学识的问题,我很高兴能为自己的求索开一个头。
(1)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167页.
(2)”And now faith, hope, and love abide, these three; and the greatest of these is love”。The bible. Corinthians. Chapter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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