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神治·人治·法治

  法治依然是对神治的追求,但请注意,这种追求是模仿而非杜撰。之所以说是模仿是因为标榜法治不须也不能通过蒙蔽与欺骗人民,拉大高矮差距。而是通过对其功利性依据的说明与实现来让人民来相信其道义性依据,通过提高人民的地位来形成法治的事实性依据。换句话说,如果道义性依据不存在了,人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变更立法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而人治的变更由于牵涉了太多的私人既得利益,因此会有很大的能动的阻力)。古代亚里士多德说“法治等于神袛和理智的统治,而最好的贤人也难免有热忱而产生偏见”(1)。近代的法治提倡者进一步认为,法治依据的普遍性更加适应秩序一致性,统一性,连续性的要求;法治的普遍性指引象征着高效率与理性的社会生活;法是天然的形式正义,其公开性与一般性使得既得利益者很难从中载入太多不平等的内容,法治就是要使得执行者甚至立法者不能规避法律,利用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来破坏正义。
  宗教同样是一种重要的历史性的社会控制手段,宗教之治是一种假冒的神治。但本文中不再将其与人治和法治并列论述,只是简单得提一下,希望能从中汲取一些精神。宗教是人类愚昧的体现,但我始终认为宗教可以是一样极好的东西。是一种利用人类缺点来克服人类缺点的药石。 如果宗教背后有真实可见的超自然后盾,那么宗教之治便可是神治。但这不可能,因此宗教之治只能在古老蒙昧时代进行。但我们细细剖析宗教后会发现。这是一种何等完善的社会控制手段?宗教一般会教人行善,大量得以道德为其行为模式的内容,而道德的要求远远高于法律;宗教成文教规与惯例构成教民社会的规范性指引,给他们以安全稳定的预测;宗教有无所不在的因果报应,在信徒中远远比法律后果的实现领域宽泛严厉得多。最为重要的是,宗教有一个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所不具有的属性,它会给信奉者以永生和善报的希望,这对稳定社会低层的心理具有点金石的作用——用精神的(虚假)富裕来代替物质的贫乏,而物质从来都是相对贫乏的。因此它具有极大的社会预防作用。比如基督教中有“信望爱”的要求,就是深信神和天堂,在世旅途中时时仰望神,“望”来巩固“信”,而“爱”就是要学习神爱的本性,爱世人体现着“信”和“望”。并且,“现在有信、望、爱;这三个,最重要的是爱” (2)。 事实上“爱”就是“信”和“望”的目的。但他必须要愚民。因为他经受不起严格的深思与推理以及反驳。因此圣经中说:“那时基督说,我感谢你,父,天地的主宰,因为你已经把这些事(神行为和诫命的原因)对聪明人加以保留,而向婴孩披露。是的,父啊,因为这就是你的意愿所在。” (3)“那时门徒对走向基督并发问‘谁是天国里最伟大的。’基督就叫了一个孩子,把他放在他们当中,说‘我实在告诉你们,除非你转变为孩子一样,否则决然无法进入天国。谁象孩子一样谦卑便是天国里最大的。谁以我的名悦纳这样一个孩子便是悦纳我。” (4)这便是要求人们无取舍,无条件得相信经典中的一切。但无论如何,如果宗教的内容是好的,我认为在人民的意识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宗教的愚民是一种过渡性的理性灌输。较之以武力来愚民要好得多。尽管他并不给人以理性的思维方式,但直到人民完全明白爱的无上快乐与无边深意以前,在民主社会时期,特别是针对那些不明白法治深意的人,宗教还应当起辅助的社会控制作用,尽管主导的应当是法治。  
  
  接下来我试各自分析人治和法治存在的三条依据。
  在事实性依据上。人治的基础是拉开“治人者”与“治于人者”的高低对比(如君之于臣,父之于子。但无论何种,皆为出自宏观之治而“拉”的)。首先是简单得把人分为诸如君,臣,民;父,子;领袖,良民,恶人,反动派;官吏,商人,手工业者,农民,流氓无产者等一组组相对的人。虽然它在内部还有一定的细分,但整个社会无论如何都是一种身份之治。通过身份之治来实现整个社会内部的制约,镇压与控制(5)。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