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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电信神秘的面纱——一起手机欺诈销售案剖析

   2、电信局无权销售码号
  电信局称“小灵通”是某科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LU—PS21型无线市话手机经安装市无线市话码号后的通讯设备,因此销售“小灵通”不仅仅是销售LU—PS21型无线市话手机,而且还销售了无线市话码号。码号是电信稀缺资源,销售码号行为是电信行为。
  《电信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所谓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号) 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电信网码号资源,是指码号使用者在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时所使用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第4条规定“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第28条第2款规定“对已终止的业务所占用的码号资源,电信主管部门有权收回,重新分配。”《电信条例》第4节对电信资源管理作了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码号只有使用权,使用它开展电信服务;有受益权,通过码号提供的地址,为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并取得收益。 电信局对新客户的电信终端设备编排网码号,是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揽电信业务应尽的义务 。因此,电信局无权销售码号。
   显然,“销售小灵通”是卖出无线市话手机的行为,是一种销售电信终端设备的行为。
  (二) 《电信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案电信局销售“小灵通”行为既不是“电信活动”,也不是“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因此,不是《电信条例》调整的范畴。
  1、销售“小灵通”行为不是电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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