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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证在电子合同中的应用价值

  1.主体欺诈风险。由于网上空间的虚拟状态,商业信誉、个人信用对网络交易各方约束力不大,因而存在交易主体资格确认问题。另外如何防止网上交易主体资格的假冒或虚构,以避免网上商业欺诈。目前从技术角度主要通过电子签名来确认主体资格, 但我国并无法律明文规定保护电子签名的效力,另外电子签名还存在一个认证问题,即需要一个中介机构(认证系统)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证。
  2.放弃风险。放弃是指数据电文发送人否认已发送电文,或接收人否认已接收电文的行为。这一行为可能出于错误,也可能出于恶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 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行为均实行到达生效主义,即该数据电文需到达相对人方生效。如果对方以未收到或未发送数据电文为由来逃避责任,会形成对自己的单方合同行为如何举证的潜在风险。我们可称之为放弃风险。假设当事人以EMAIL订立合同,其放弃风险可能存在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略举两例:(1)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希望撤销要约并且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发出有效撤销通知,但受要约人希望缔约而否认收到有效撤销通知因而继续作出承诺,在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要约人如何证明其已发出通知?(2)受要约人在有效期内作出承诺后,要约人由于情势变更不愿缔约因而否认收到承诺通知,对此受要约人如何证明其已发出有效承诺通知?显然对包括上述两种情况在内的许多情形下,举证人若仅能提供自己所发送文件的存本是很难充分证明其合同行为的内容及到达时间的。因为在目前的网络技术条件下,由于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邮件无法正常传送的可能性的确存在,即相对人确实没有收到电文。在此种可能性下,举证人如何证明对方确已收到电文,在法律角度来看,难度是很大的。
  3.内容异议风险。所谓内容异议,是指数据电文发送人对接收人所收到电文的内容提出异议,认为其内容与自己所发原件相比发生了变化;或者接收人对发送者所持的发送原件存本内容提出异议,认为与自己所收电文内容不符。在目前网络技术条件下,信息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可以因多种因素造成数据电文损坏或丢失,如网络中断或不运作,运行程序失灵,传送安全系统失灵,系统遭受非法攻击等,都可能造成电文不完整传送,即完全或部分丢失电文或电文分拣出错。目前从技术上角度主要通过“公共密匙”等加密方法来防止电文被改。 但同样加密程序也存在法律效力不明问题,并且其无法解决由于线路而造成的不完整传送问题。因此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当事人举证也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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