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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职务犯罪危害性问题研究

  3,警察职务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冲击
  法律具有的认识价值是法律得以受到尊重的心理基础。法律的认识价值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法律作为公开的规范,每一个公民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在行为之前对法律的要求有明确的自我认知,追求合法行为的预期效果,当法律允许的行为的预期效果受到不正当的阻碍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借助于执法者、司法者的职能活动排除不当的阻碍;二是法律为识别他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提供依据,警察作为国家任命的法律执行人员一旦实施职务犯罪,是对法律的公开背叛,被认为是法律的自我否定;三是法律是由执法者、司法者具体实施适用的普遍规范,执法者、司法者本身也是受法律制约的,当执法者、司法者的职能活动违背法律规定时,则有上一级的权力机关和权利人借助于其它法律程序予以救济。警察职务犯罪对法律的冲击和破坏性在于:警察作为执法者,抛开法律的约束,借助于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利用法律授予的权力为自身谋求一己的私利,和利用职务损害公民权利,物无异于以行动告诫公众,法律并没有什么权威性可言,在法律的现实运行中,权力就代表法律,武器、警械具有比本本上的法律条文更强更高的效力。为此,警察职务犯罪强烈地动摇了公众对法律价值的信仰,对法律秩序形成强大而深远的冲击。
  4,警察职务犯罪危害对社会基本价值的信仰
  任何社会都有其基本的社会价值,比如平等、公正、公平,人的尊严和为人的意义。这些基本价值是由历史、习惯、教化、道德伦理、宗教、政治、法律、纪律形成的。生活在社会相互关系中的人,经验告诉他们:基本价值是社会赖以延续的前提。日常生活中,基本价值只是个人意识的背景,当个人遭遇到强烈的心理体验时,作为背景的价值意识才会陡然上升为识别、判断个人行为和社会相互行为的标准,此时,模糊的意识转化为具有意志力的信仰。警察职务犯罪,特别是针对个人的警察职务犯罪,如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暴力取证等侵犯个人人身权利益方面的犯罪,破坏了社会基本价值,动摇受害人对社会基本价值的信仰,丧失对基本价值的信念和作为人类尊严、意义的深刻怀疑,由此激起受害人强烈的报复心理、抗拒心理,敌视甚至仇恨社会和人类,成为受害人破坏力的触媒,爆发破坏行为的催化剂,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受冤屈的无辜者甚至以死相拚,自杀自残,否定生存和生命的意义,个别无辜者精神崩溃,走向自我毁灭。警察职务犯罪的表现通过对个案的解剖更能直接地得到证实。
  四、警察职务犯罪危害的分类
  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在深度、广度和持久性方面都要比一般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大,同其他职务犯罪相比也是如此,这是由警察的社会角色决定的。无论中外,警察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承担的职责、管理的事项是最为广泛的,依据事权适用的要求,警察享有的权限在强度和广度方面,其他国家机关同样无可比拟。在这种角色背景下,警察一旦用权不当就极为容易损害公民的合法利益,进而危害国家和社会。
  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集中表现为对个别犯罪客体的直接危害,对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危害和对国家信用的损害,后者才是警察职务犯罪的特殊危害性,我们简称为职务危害。
  警察职务犯罪危害的第一层面是对具体犯罪所侵害而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的危害。警察职务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国家工作秩序。从理论上说,刑法分则部分的绝大多数罪名都可能由警察触犯。但实际上由于警察职务具有相对的确定范围,因而实践中警察触犯的只是少数罪名。如常见的主要有:贪污罪、受贿罪、侵占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至人死亡罪,过失至人重伤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等与职务密切相关的罪名。仅就以上列举的几个罪名来看,警察职务犯罪侵害公民权利和侵害国家工作秩序的本质属性是固定不变的,刑法及相关的诉讼制度对警察职务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的这一层面的危害性予以特别关注,这一层面的危害是警察职务犯罪危害性的基础。研究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不能停留于这一表层,而必须深入分析该类职务犯罪的特殊属性,即职务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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