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WTO与国际法

WTO与国际法


赵维田


【全文】
  一、WTO是个三位一体的概念
  从国际法上说,WTO本身包含着两种三位一体的因素。
  首先,和用“GATT”(关贸总协定)的缩写来表示的意思一样,人们用WTO所表示的内容,从其功能上说,有三个:一个国际组织,一套世界贸易的法典,一种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Forum)。尤其值得指出,通常说的“入世”,明确含有加入这套世界贸易法典的含义,而该法典是由《建立WTO协定》(有人称之为mini-charter,小宪章)牵头,而把货物贸易(GATT1994)、服务贸易(GATS)和知识产权贸易(TRIPS),以及解决争端机制等几大块国际条约群列为其《附件》的多边条约群(汉译本达50多万字),从而构成今天的规范世界多边贸易的法律体系。这就是说,我们通常在说到WTO时,其基本内涵,指的上述三位一体的概念,决不可片面而简单地只看作一个国际组织,甚至一会儿为了强调它的重要性,就说它是“经济联合国”,一会儿又贬低说是个“作用十分有限”的国际组织,自相矛盾。这里要强调指出,尤其不可低估了一旦我国入世,WTO这一整套法律规则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其次,WTO这套多边贸易体制,从其构成说,包含了外交(政治)、贸易和法律这三个方面的因素。首先,在WTO中,外交占有重要位置。我国从“复关”到“入世”的坎坷经历到中美就我国“入世”达成协议,都明显贯穿着外交这条线。WTO的具体法律规则中包含着不少外交妥协因素。例如,GATT的例外条款众多,而在实际运行中,又给了贸易超级大国以“解脱”(农产品和纺织品)遵守GATT规则的“义务”。使农产品贸易游离于GATT规则之外。凡此等等,都可察觉外交因素的存在。从总体上说,政治(外交)对WTO(经贸)的制约作用,仍然是显而易见的。致于国际贸易这个因素,自不待言。WTO货物贸易的不少条款都是近两个世纪国际贸易是往规则凝结而成的,而WTO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则也是19世纪以来工业产权与版权签订的巴黎和伯尔尼公约等的汇集。这里着重谈谈法律因素。WTO是用国际条约规范世界贸易的,其条款都是用规定各成员方法律义务的方式来表述的。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关于国际法渊源的表述,WTO条约群正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在GATT运行阶段,欧洲人对GATT规则是否“法”,曾有过异议,但对WTO的规定法律这点,今天恐怕很少有人再持异议了。尤其应该指出:在WTO颇具特色的解决争端机制里,除传统的协商、调解、斡旋等外交方法外,其核心机制是国际法中常说的“司法解决”,并专门设立上诉机关来复审专家组判案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对WTO各“涵盖多边协议”(条约)的法律解释。这就大大强化了WTO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应强调指出:这套法律规则将直接规范各成员方的国内法,深刻影响国内经济、社会、文化的许多方面,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法律的优势和特征是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Stability  and  Predictability),一旦制定,不会轻易变动,稳固可靠;且什么行为会带来什么后果,均可以事先料到。
  通常,为了通俗易懂,我们把WTO的法律规则形象地比喻为“游戏规则”。但这只是个表面性比喻,绝对不可再深一步与游戏规则相比,因为两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概念。游戏规则是比输赢的,有输家和赢家;而WTO规则的目标是“大家都赢”。GATT的实践很好证明了这点,没有哪个缔约方因为遵守GATT规则而使本国经济受到损害。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