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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一个法社会学视角的观照(导论)

法律的概念:一个法社会学视角的观照(导论)


章永乐


【全文】
  法律的概念:一个法社会学视角的观照1
  章永乐
  内容提要: 本文的写作回应“科学的法律概念是什么”这一问题,回顾西方法学界关于法律概念的论争,结合方法论的分析以及观念史、社会史的分析,理解论争中提出的两类法律概念的张力和联系,并对论争体现出的理论范式作出反思。此外,本文还将通过东西西方语境的比较,指出这种反思对于中国法治秩序建构的意义。
  关导论键词  : 法律的概念 社会控制 功能主义
  对于古罗马和中世纪的法学家来说,确定“法律是什么”并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律毫无疑义应当通过正义或理性得到定义。而今天研究法律的社会科学家,尤其是法社会学学者发现,问答“法律是什么”是一件令人头痛,也非常冒险的事。在法社会学一百多年的学科历史中,围绕法律的概念众说纷坛,几乎有多少学者就有多少法律的概念。而在1950年到1970年代间的论战,进而使西方学者认识到,一个追求“科学的法律概念”的努力中本身包含了某些内在的矛盾。许多学者因而采取了回避的策略,在研究中避免给出明确的法律概念。
  与之相似的是,1990年代中国法学界发生的关于法治道路的学术大讨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围绕一系列法社会学的法律的概念,如“国家法”、“民间法”、“习惯法”等等展开的。但这是否就意味着,我们自己的问题与他们的问题相同,以至于可以以他们的讨论成果直接解决我们的问题?我想,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一方面必须把握语境,厘清相同的术语在不同的语境中的语义差别,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反思西方所进行的这场多维度、多层次的讨论,以把握我们自己所面对的问题,同时也对他们的解读方式作出反思。
  本文试图作出这种努力。笔者认为,与避开法律概念问题的学者们的想法正好相反,法律的概念问题是法社会学理论不能不回答的问题。一方面,缺乏一个明确的回答将使这些以“法学”自称的理论的研究对象模糊不清;另一方面,避而不谈法律也并不能有效地绕开这个问题。在讨论中,学者们仍会被迫作出一些假设。尽管这些假设是隐含的。借用福柯 一个词语,这一问题具有“敲诈”2的一面:如果我们要讨论法律,那么,面对学者们对法律概念问题所给出的认识立场和方法,我们必须表示赞成或是反对,但不能无视这些立场和方法的存在。这一点是许多人不愿承认的,他们相信可以有效的在各种立场和方法之间作出调和,最终获得一个能有效说明法律“本质”的概念;另一些人承认我们必须表态,但他们认为在表态之后已经没有什么可做。本文认为这两种做法都不可取。当我们在追求确定性的过程中陷入两难困境,我们更需要的是问:这个困境来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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