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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论坛之九:立法的使命

刑事法论坛之九:立法的使命


储槐植


【全文】
  主讲人:储槐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评论人:青  锋(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司长)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白建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时  间:2000年9月13日(周三)晚上6:30
  地  点:北大法学楼模拟法庭 
  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主办
  储槐植教授主题发言:
  立法的使命,或者说立法者的使命,我认为主要是在制定“良法”。良法,并不是指完美无缺的法律,良法有其外部的特征:科学性,民主性。
  一.良法的标准
  良法的标准,涉及立法的的质量保障问题。从理想的角度说,法律应该是客观正义的产物,客观正义体现在法律里主要有两点:(1)法律要符合社会发展趋势;(2)法律应该反映民众的根本利益。
  首先,法律要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从刑事法领域来讲,在最近的一个世纪,经济发展、社会关系复杂,出现了一些凭千百年来的道德标准很难判断,但至少在一定时间会危害社会发展的行为。将这些行为由法律规定为犯罪,我们称之为法定犯。这些法定犯主要是经济领域内的一些违法犯罪。在近一个世纪以来,除了中国大陆以外的整个世界,刑事立法普遍形成了双轨制,即除了在法典规定了的法定犯外,在一些破坏经济秩序的法律中也加以规定,如:海关法专利法等法律内,在这些法律又有独立的罪状和法定刑。在我国,除了刑法和一些单行的刑事法规以外,其他所有的法律都不允许规定独立罪名和法定刑。这在当今世界是很少见的。中国过去长期是计划经济,经济关系简单,经济犯罪因而很少,一部刑法典囊括所有的法定犯,是有可能的。但是现在已进入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经济关系十分复杂,经济犯罪大量发生,我国现行的这种单轨制的立法体制我认为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1997年新刑法制定之后,国家本来说要保持法律的稳定,在未来的几年内不制定什么单行刑法了罢,但没有想到东年亚金融危机,在中国出现了大量的套汇行为,而在1997年刑法中是取消了套汇罪的,所以1998年我国不得不制定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我认为如果不把这些内容都放在在刑法里规定,而是放到其他的经济行政法规中,这将有利于刑法对于不法行为作出及时的反应。有这么一个案子,大家看我手中的杯子,叫诺亚口杯,制作的技术非常先进,生产它的公司申请了专利,第一年利润很大,但后来出现了十几种类似的口杯,极大地影响了诺亚口杯的销售。我国刑法中有假冒专利罪,但规定得很简单,无法在本案中适用。因为本案中其他的口杯生产的厂家,每一个厂家都有自己的商标、厂址、并且口杯的外形也不完全一样,其并不是简单的假冒专利的行为,。台湾在专利法中规定了各种侵犯专利的情况,并有相应的罪名,这就可以很好的让法官去判断,但是这些都不可能全部归入刑法。现在许多国家刑法典规定的罪名远远少于刑法典以外在其他法律规范中规定的罪名。例如,我请教一位日本资深教授问该国有多少罪名,他说不清。因为日本刑法典中的罪名不到300个,而刑法典以外的其他罪名至少有一万个。如果我国按照现在单轨制的立法原则,把这些罪名全部纳入刑法典,就会造成两种情况:第一,刑法典不可能稳定,不断的会有变化发生;第二,很难具体操作。经济犯罪和规范经济生活的法律合并到一部法典中,比较容易操作,就好像鱼水相融一样,目前刑事领域比较难认定的罪大多是经济犯罪,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模式的单轨制割裂了经济犯罪与规范经济的法律,鱼与水分开。这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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