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在一百五十年前,托克威尔就预言,“威胁联邦未来的疾患中,最可怕的一种”不是来自于奴隶制——他预见到了奴隶制的废除,而是“来自于黑人在其领土上的出现”。63他在一个多世纪以前就预见到了黑人和印第安人的未来命运,是出于一个简单然而令人震惊的事实,即,这些人从未被囊括到美利坚合众国最初的普遍同意中。在
宪法和美国缔造者的意图中找不到丝毫证据可以证明,最初的契约中包括奴隶。即使是那些呼吁最终解放奴隶的人,他们想到的也只是黑人的种族隔离,或更受欢迎的流放。杰弗逊确实说过,“在命运书卷的记载中,再没有什么比这些人将要获得自由更确定无疑的了,但这两个种族将无法同样自由的生活在同一个政府之下,这也是毫无疑问的。”还有一件真事,迟至1862年,“当林肯会见一群有色人种代表时,还试图劝他们在美国中部开辟一块殖民地。” 64这是废奴主义运动的悲剧(这场运动在其早期阶段还提出了放逐和(去利比亚)殖民的建议),它只诉诸于个人的良知,既不服从法律,又不听取国家的舆论。这或许可以解释它为什么会具有普遍而强烈的反体制的偏见,因为它抽象的道德观宣判容忍罪恶奴隶制的一切制度都是邪恶,这样做显然无助于人道主义改革基本手段的改进,而所有其它国家的奴隶都是通过这种改革逐渐获得解放,进入自由社会的。65
我们知道,十四、十五修正案无法根除这种原始的罪恶;相反,由默示同意带来的默示排斥,由于联邦政府不能或不愿执行其法律而显得更为突出,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涌入这个国家的移民络绎不绝,使得生养在这片国土上的、现已获得自由的黑人成为唯一不受欢迎的人,对他们而言,“共和国的欢迎象悲伤那么宽广。66”(班克罗夫特(Bancroft)语)这一比喻并不适用,这一点越来越明显了。我们知道这结果,而且对于没有人相信这一过时的尝试——明确欢迎黑人进入原本为默示普遍同意,无须感到惊讶。(如果专门为美国黑人制定明确的
宪法修正案,对这些从未受到过欢迎的人来说,或许能更富戏剧性的表明这一巨大转变,保证他们的结局。最高法院的判决是
宪法性解释,其中于1857年作出的德雷德·司各特(Dred Scott)一案判决意见中说,“黑人不是也不可能是联邦
宪法意义上的公民”,就是一个例子。67鉴于要求大大降低对妇女歧视性待遇的另一
宪法修正案获得了压倒多数的票数,国会这一修正案的提出遭到了明显失败。)无论如何,种族融合的尝试总是遭到黑人组织的抵制,他们的领袖中有很多人不关心公民不服从的非暴力原则,也不考虑危急时刻该如何特别对待(如越南战争,我们体制中的特有缺陷),因为他们公然反抗所有的制度。尽管他们——没有这些人,这一事业恐怕早就萎缩了——能够把处在根本不服从的最边缘的人吸引到他们的事业中来,但他们的本能却告诉他们脱离这些人,即便是支持者,因为后者虽然具有反叛精神,却也被包括在产生默示普遍同意的原始契约之中。
一致同意这个词,在美国人的理解中,是以横向社会契约论而不是大多数人决定为基础的。(相反,制宪者大多考虑如何维护持异议的少数者的权益。)一致同意和所有契约、协定一样,其道德要求包括守约责任。这种责任是所有承诺中固有的。每个人类组织,无论是社会性还是政治性的,最终都要依赖人们做出承诺和信守承诺的能力。公民最严格的道德义务是一种双重意愿,即,对自己未来的行动,做出可信赖的保证并坚守承诺,这构成了所有其他美德——尤其是政治的——的前政治条件。人们常常引用的梭罗一句话是,“我有权承担的唯一的职责是,在任何时候做我认为正确的事情。”或者也可以这么说:我作为一个公民有权承担的唯一一项义务是,作出承诺并信守它。
承诺是人类安排未来的一种独特方式,在人力可能的限度内,使未来变得可预见、可信赖。因为未来的可预见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所以承诺受到两种实质性的限制。只有当没有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形而且承诺所固有的相互性没有遭到破坏时,我们才履行诺言。有很多情况都会导致承诺被破坏,在这里最重要的是一般情势变更(the general circumstance of change)。除此以外,还有很多因素都会破坏承诺固有的相互性,其中唯一与我们的文章相关的是,既有权威无力维持初始状态。这种失败的例子不胜其数。如“非法的、非道义的战争”,政府行政部门日益增长的对权力的急切渴求,习惯性的欺骗加上对自由的蓄意攻击,而这种自由是由
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它的主要政治功能就是防止这种习惯性的欺骗,最后但不是最不重要的,是(通过面向战争的研究,或其它在政府指导下进行的研究)破坏人们对大学的特殊信任,而大学使人们得以抗拒政治的干预和社会的压力。不幸的是,在关于最后一点的争论中,那些攻击这种滥用和捍卫它们的人们,都倾向于接受一种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假定,大学只不过是“大社会的一面镜子”,芝加哥大学校长爱德华·H·列维(Edward H. Levi)对此作了一个很好的回应:“人们常常说社会将受到其应得的教育,如果真是这样,让上帝帮助我们。” 68
“法律的精神”,就象孟德斯鸠理解的那样,是生活在特定法律体系下的人们借以行动和受到激励而行动的原则。美国法律的精神——一致同意,建立在相互约束的契约观念上,这一契约首先建立了单个的殖民地,后来又确立了统一体。一个契约预设了至少两种以上的复合性,每一个确立这一原则(它以相互承诺为基础)并依其行动的社团,都预设了一种复合性,这种复合性不会消解,而将被整合为一个统一体——“合众为一(e pluribus unum)”之中。如果由此形成的共同体的单个成员不希望保留有限的自治权,而宁愿完全消融于统一体之中,就象法国的神圣同盟(union sacree)一样,那么,所有关于公民对于法律的道德关系的讨论,都仅仅变成了辞藻。
一致同意和异议权变成了激励性的、有组织的行动原则,它让这片大陆上的居民学会了“结社的技术”,由此产生了一些自愿性的社团,托克威尔第一个注意到了它们的作用,他对此既惊讶,又赞赏,还有些疑虑。他把它们当作美国政治体制中一股独有的力量。69他书中关于这一问题的章节虽然不多,却相当精彩,他介绍说:“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能比美国更成功的把结社的原则用于更广泛的目的。”这句将近一百五十年前的名言,以及他的结论“没有什么比美国这种道德协会和知识协会更值得我们关注了”,迄今为止仍然令人确信不疑。自愿性的社团不是政党,它们是临时(ad-hoc)组织,追求短期目标,而一旦达到目标就自行解散。只有当他们有一个极其重要的目标并且长期失败时,他们才会“制造分裂,建立国中之国、政府中的政府”。(1861年发生过这样的事件,就在托克威尔写下这段话之后三十年,而且这种情况还会重现。马萨诸塞州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对外政策提出质疑,就是一个明显的警告。)在大规模社会的条件(condition of mass society)下,尤其是在那些大城市,这种精神不再“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每一行为之中”,而这或许会导致人口中社团参与者人数的减少(白比特语,他或许特别代表了美国庸众的观点)或许,认为行动欲望明显下降,就无须“为了最小的事业”而组成社团,这是不真实的。因为美国人仍然认为社团是“他们据以行动的唯一手段”,而且也正是如此。最近几年发生在华盛顿的群众示威常常是片刻之间组织起来的,这表明,老传统依然充满生机,这达到了一个多么不可思议的程度啊。托克威尔的论断今天几乎可以重述:“一旦一些美国人接受了一些他们希望在世界上加以推广的意见或情感,”或者是发现了一些他们希望纠正的错误,“他们便会寻求相互帮助,而一旦彼此找到了,他们便会联合起来。从那一刻起,他们不再孤军奋战,遥遥观望,他们凝聚成一股力量,他们的行动成为典范,他们的话语为众所知”(斜体为笔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