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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训、讼棍及何种共同体

校训、讼棍及何种共同体


朱晓东


【全文】
  When we study law we are not studying a mystery but a well known profession. 
  ——Mr. Justice Holmes
  不才本科就读于京郊一隅,入学典礼时曾与近千名新生振臂高呼本校校训一一“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其时诸生气血上涌,义盖云天。上外国法制史课程时,每诵英国中世纪之律师代理平民对抗官府一节,旧日《神雕侠侣》、《刺客列传》之华彩篇章一一浮现眼底。不日又闻民国东吴法学院镌于门楣之语——“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又是一晕,发誓毕生赏善罚奸,锄恶扬善,马革裹尸,非此不还。学艺四年,未敢稍怠,翻身思之,忽觉不大对头。“正义之天平”云云比起“忠于党,忠于人民,让罪恶丧生在无产阶级专政的铁蹄之下”云云实在高出千百倍,但“正义”归根到底是个道德哲学的概念,而非法学上的概念。学法律学了这么多年,某日忽然发觉你矢志为之奋斗的“正义”只不过是个花瓶罢了。回头再看诸位同侪,却总发觉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相比,无论在气质神情还是思维习惯上均迥然有异,惫懒、狡猾、缺乏激情与玩世不恭似乎成为法学院学生的招牌。直到偶闻某法谚时方得领悟:“清华的呆子,北大的疯子,人大的骗子,政法的痞子”。反身自察,心有戚戚焉。一口凉气未及倒抽,我已身在北大,却发觉原来学法律的敢情都一副德行。《历史深处的忧虑》里讲了一个关于美国法学院的笑话,一年级时,老师问学生“法律的责任是什么?”,全体学生答曰:主持正义。二年级时持此答案的人数已大大减少。临毕业时,老师再问同一问题,只有一个人还认为法律的责任是主持正义,却引得全班哄堂大笑。咦,难道法学院的学习会对一个人的人格有如此重大的影响?
  答案无疑是肯定的,面对《南方周末》上光天化日下的强奸案,一个学了几年法律的学生不会再象当年那样震惊,甚至会就受害者的长相调侃几句。就如面对一副裸女画,一个有多年临床经验的妇科医生不会再面红耳赤,甚至会发现画中模特的生理异常。可以说,多年的法律训练的一个重要结果是——道德敏感的空前麻痹。这样的毕业生进了律所岂不都成了讼棍?可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越是法律发达的社会,讼棍就越多。美国的律师就被普遍地称为“魔鬼代言人(the advocate of devil)”。讼棍是指那些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运用法律技巧,钻研法律漏洞,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而无视道义良心的法律工作者,比如辛普森的“梦之队”律师团。要成为讼棍,道德感的自宫似乎是必要的手续。说句不中听的话,一个法治社会中大部分律师在不同程度上都是讼棍。无疑律师行业在传统中形成了职业道德、行规,但几乎所有律师都是在职业道德、行规的底线边缘行动的。党和人民多年的法律职业教育却培养了一批口蜜腹剑的讼棍,这是好事还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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