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应该指出,1994年法“令人满意”的品质默示条款同样存有不够清晰的毛病。比如,何谓“令人满意的”,所谓“合适的情形”是指什么样的情形,都是弹性极大的概念。有人会说,1994年法在这个问题上并不比1979年法有实质性的提高。的确,如果1994年法仅仅用一个概念换取另一个概念后便揠旗息鼓,似乎不过是玩了一个虚张声势的文字游戏。但是,1994年法“令人满意”条款的真正价值我们马上就会看到。在某种意义上讲,英国买卖制定法的不明晰性,恰是此类立法的天生气质。一方面,英国立法很大程度上是对判决规则的提纯和归结,在措辞和行文上常常直接援用判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意识过程,它们的内涵和适用可以在法条背后的司法实践情景中找到渊薮和说明;另一方面,作为普遍适用于所有货物的销售和提供的一部基本法,模糊化的概念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立法者主观追求的,这可以避免适用上的力不从心或呆板僵化。因此,1994年法不可避免地带有与1979年法相似的某种风格。但是,它在第14条(2B)款中,引入了尚未穷尽的据以判断货物品质的具体因素,这就为弹性过大的法律规制了一个可衡量的尺度,使变动不居的法律运作有了一个多少可预测的推动轨道。
二、轻微违反
在1979年法商销品质条款下,确实有瑕疵的货物通常是不适于商销的,而且有许多案件显示,即使缺陷十分微小,法院也是毫不留情地判定货物不适商销。然而很多情形下,买方就微小或琐屑性质的缺陷提出拒收货物的主张却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cehave V. Bremer 〔1976〕Q.B.44 at 80,CA 案中,上诉法院裁决,尽管受热而变质的柑桔肉粒“远非完美”,但由于它仍然符合买方原来的目的,所以仍然是适于商销的。合同中的一个明示条款——要求货物以“良好状态”装船——虽然已被违反,但该条款被定性为无名条款(innominate term) ***见本文第二部分的有关论述。**既然违反它的后果并不严重,买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damage),而不能拒收货物。在Millars of Falkirk Ltd V.Turpie 〔1976〕Scotsl.T66 一案中,卖方交付的新车的动力系统有一个裂缝,如果修复,仅须25镑。买方要求拒收货物,法院认为货物是适于商销的,买主的主张被否决。显然,上两个案件中的货物在1994年法的意义下是不“令人满意的”,它们“含有微小的缺陷”,但依1994年法处理的结果却不见得不同。
1994年法在1979年法第15条后插入了一个新条款15A,它的内容是:
“(1)在买卖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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