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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是软监督

  舆论监督则不然,作为主体的新闻媒介,其地位,无论是报纸、电视还是广播,无论全国性还是地方性的报纸,无论党报、机关报或其他报纸,至少从法律的明文规定来看,仍是属于无特殊地位的事业组织法人类民事主体,与其他法人组织或公民地位平等,无权对他人发号施令,更无权“以下犯上”,因此其实施监督的特征必然是协商性,而非强制性。从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效力机制来看,也主要依靠的是一种非强制的道德力量,而并非行政权力或其他强制力。这种监督作用能否发挥、发挥的大小,显然关键在于批评、建议本身的质量,即在选题上是否具有宏观性、针对性,在分析问题上是否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在所提意见和建议上是否具有建议性、可行性,而非靠言辞的尖锐和态度的激昂来解决问题,更不是借助于主体本身的权威性或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单方面的发生作用,如果硬性规定被批评者必须接受和改正的义务,舆论批评就成了“新闻审判”,新闻媒体也就成了“审判机关”或法院。舆论监督是人类文明的产物,他不是记者个人的权利,也不是媒体的权利,而是全社会的权利,说到底,舆论监督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通过传媒对社会的监督。新闻媒体不可能享有超越宪法赋予人民大众的权利。
  长期以来,新闻媒介一直被看作或从来就是党和政府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的工具,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并成为党政机构的组成部分,由国家财政拨款,并以行政手段摊派发行。由于新闻单位的官办色彩较浓,一直习惯于代表政府说话,“监督”一词,本身又带有一种“以上对下”性,故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始终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极大的政治权威。媒介的主要功能也就表现为政治性。舆论监督虽然其法律性质是一种权利,但是在我国特殊体制下又不能不在某种程度上“权力化”,新闻媒介隶属于不同等级党政机关的特点,又异乎寻常的表现出不同等级的新闻媒介及其记者的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权能的不同。舆论监督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权力”面纱。真正意义上的舆论监督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已演变成党政机关行政权力的延伸,并淡化了其主体应有的积极性和独立性,强调的是代表政府对社会进行监督的职能,因此也造成社会心理和社会观念对舆论监督本质的认识偏差。
  从西方情况来看,在某些资本主义国家,新闻媒体,新闻自由一度被称为继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成为一项制度性权力,媒体对社会舆论已有绝对的影响力。但是,这种未经民选膨胀的“第四权”在理论上或从法治化角度来看,仍然存在着名实不符的缺陷,同时,从我国实行的议政合一的政治体制来看,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离即分权制衡制度,显然还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因此根本不会出现拥有所谓“第四权”的新闻媒体与舆论监督。况且,从我国现在及将来的发展形式来看,报刊已由单一的机关报体制转变为以党报为核心的多品种、多层次、多功能的综合报业体制,绝大多数报刊社不再是某些机关、团体的一个工作部门,而逐渐成为真正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国家对媒介的管理和控制也以从以前的直接控制转变成宏观的指导,并逐渐取消行政拨款。新闻媒体的职能和舆论监督的性质正在回归其民间本位。新闻媒体享有的自由,其实等同于在新闻媒体工作的每个人享有的自由,与普通人没有什么差别。普通人通过新闻媒体发表言论和通过演讲发表言论也没有什么本质差异。
  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人大、行政监督的刚性特征即实质上的裁定和执行机能,但这种信息型的“软监督”同样可以产生强大的无形力量。如前所述,由于国情的不同,我国的政治体制不具有分权制衡的特点,对待权力过度膨胀和腐败,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乏力,实践中许多问题,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甚至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在许多地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干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仍在蔓延,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我们的报纸、广播、电视大量担负着表达社会舆论,帮助实现社会调整,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只有利用传媒,来揭露违法犯罪、揭露腐败,才能保证我们政权确实掌握在人民手中并按人民意志去运用。舆论监督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新闻媒体不仅可以有效的发现背离法律的现象,而且既可将自己调查了解到的这些违法现象在新闻媒介上暴光,促使偏差行为主体强化自律,也可将此信息迅速有效的传递给有关机关,呼吁和督促有关权力部门于以解决和采取纠偏措施,以推动社会的“硬性”手段,进行他律。舆论监督的巨大社会影响力是上述任何一种模式的监督所不能替代的,他可以唤醒人们的良知,引发民心的向背,从而形成一种巨大的压力。新闻媒体运作的及时性、广泛性和舆论监督的公开性,也决定了舆论监督在我国整个监督体系结构中的不可缺少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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