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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网路服务之新规范(二)

  (四)技术要求  
  本章并未规定特定的签章程序,仅规定数位签章相关技术设备应具备安全预防措施(第十四条),至于实际所采取之技术,仍有待市场决定,并保留创新技术之空间。详细的设备要求,依第十六条之规定,授权另以法律命令规范之(法律命令第十六、十七条)。  
  四、刑法、违反秩序法、散布危害青少年文书法之修改  
  本法在第四、五、六章分别修改现行刑法、违反秩序法及散布危害青少年文书法之部分规定。主要修改重点在于扩大文书之概念,加强对青少年之保护。以下分别说明。  
  (一)文书概念之扩大  
  文书之概念,以刑法十一条第三项之修正最为重要,其规定:“录音物、录影物、资料之储存物、照片及其他表现方式,在引用本项之任一规定中,与文书同义”。在违反秩序法与危害青少年文书法中均有相同之修正。据此规定,任何电子的、电磁的、光学的、化学的或其他资料储存物,只要含有思想内容者,都是文书。借由本条规定,刑法中与文书有关之犯罪,例如第一百三十一条之暴力叙述(Gevaltdarstellung)、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色情书刊(Pornographie)等,均可适用于尚未列印出来,仅以档案形式存在者。此外,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五项散布色情文书罪,本章亦将原仅适用于对实际上事物之重制,扩张至虚拟的事物,因此电脑模拟的逼真画面也符合本条项之构成要件。  
  (二)青少年保护  
  青少年保护在本法中系由三阶段之保护体系所构成。同时兼顾个别内容不同的危害程度、青少年保护与意见形成,以及表达的自由权。第一阶段是禁止刑法上、违反秩序法上违法的产品、服务;第二阶段是以联邦检查处列举有害但并非禁止的产品、服务,散布者必须在技术上预防确保不使青少年获得;第三阶段课服务提供人聘请青少年保护人员之义务,作为使用人之询问对象,以及服务提供人之内部建议者。第一阶段之保护,透过前述文书概念之扩张,可以达成。第二、三阶段之保护则分别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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