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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商标法解析(二)

  (三)指定商品分类之统一化  
  截至一九九二年采行国际分类止,日本之商品分类历经四次修正,导致现存指定商品所适用之商品分类共有五种版本之多。此种情形使得商标权人、申请人于进行检索或调查时,经常遭遇重大的不便;且七、八十年前之商品分类适用至今,亦使得其权利范围内容变得相当不明确。此等情形若不加以妥善处理,将有碍商标制度的正常运作,尤其是,此后国际分类内容若有变更,而指定商品不随之作调整的话,则各种不同商品分类同时并存的情况将更形严重,而商标制度之运作亦将受到严重的挑战。为了解决此一问题,本次修正乃决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于商标申请延展注册时,要求申请人依国际分类更新其指定商品之记载,以统一指定商品之分类记载内容,增进商标制度利用的便利性。  
  (四)法人重罚  
  修正前之商标法对法人侵害他人商标权利的行为,亦科之与一般自然人所为之侵害行为相同的罚金(五百万日圆以下,旧法八二)。惟迩来由法人所为之组织性的伪冒商品事件频频发生,此举不仅有害商标专用权人之信誉,更扰乱公平的交易秩序,损及一般消费者权益至钜,其反社会伦理之恶性重大。有鉴于此,本次商标法修正乃从抑制比种组织性的伪冒行为发生之观点,提高对法人之罚金。修正后之商标法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使用人或其他职员于业务之执行,侵害他人商标权时,得对该法人科以一亿五千万日圆以下之罚金,此一金额基本上与同以维持公平竞争为目的之独占禁止法和不正竞争防止法所定之额度相同。  
  肆、结语  
  我国商标保护法制受日本相关法制之发展影响极深,而历次之商标法修正受到日本法制、实务运作启发者,为数亦不少。就比较法之观点而言,若谓现今世界主要工业国家中,最近似于我国商标法制者厥为日本之法制,亦非跨大之词。再旷观我国现时商标制度所面对之环境,其所受国际商标法制整合、国内经济情势发展之压力实不亚于日本一九九六年商标法修正前所面对之环境;且借由本次修正日本政府所欲解决之问题,与我国现行商标法制发展所面临之问题亦多有雷同,而其所提出之各种因应或改革对策大多不可复见于我国商标法规定或实务运作中。于此情形下,吾人虽无法立下断言并主张,对于日本本次商标法修正之内容,我国法制或实务应全般接受,惟其可作为我国未来商标法修正的重要思考方向及参酌对象一事,欲是毋庸置疑。本文因囿于篇幅及笔者个人学殖所限,而无法对各项修正内容作更详尽的理论分析,谨期望借此抛砖引玉,促使国内相关各界正视日本本次商标法修正所具之意义,进而引发对本次修正内容及其影响进行更深入的探讨、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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