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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商标法解析(二)

  在依上述不正竞争防止法以及本次商标法修正之规定,给予著名商标如此优渥的保护之后,剩下的问题就在于应否废止防护商标制度一事了。早在本次法律修正前,即有不少学说主张应废除防护商标制度,本次法律修正基础的财团法人智慧财产研究所的报告书中,亦坦承现行的防护商标制度有以下五项缺失:(一)因不正竞争防止法的修正,防护商标之利用价值显著降低;(二)因在注册时点将所谓“著名性”和“混淆之虞”加以固定,而有导致不当扩充注册商标的禁止范围之虞;(三)关于使用于非类似商品或服务所引起的“出处混同之虞”的要件,于判断上极为困难;(四)防护商标之注册因仅限于“同一”商标,于适用上有其先天的限制;(五)国际上利用此一制度的国家为数非常的少。  
  惟该报告书虽承认防护商标具有上述各项缺失,但因为下列理由而认为不应贸然地废除此一制度:(一)不正竞争防止法中有关著名商标的规定,并未有刑事罚则作为其实效性的担保,若废除防护商标制度将无法以刑事处罚来预防、遏止商标侵害行为的发生;(二)违反不正竞争防止法之行为并无法依照关税法令规定在海关处即制止其进口,相对于此,违反商标法规定则可;(三)关于“著名性”或“混淆之虞”有被固定化之倾向的缺失,乃是实务运作上的问题,而非制度本身使然。基于此种认识,报告书认为防护商标制度应加以存续,惟于实务运作上应严格地审查“著名性”的存在与否、规费之标准应较一般商标的申请更高、著名与否的认定应坚守向来以全国知名者为限的审查态度,期以减缓防护商标制度之弊端。  
  五、其他增进经济活力之改革对策  
  本次商标法修正,除上述四项重点外,尚在增进经济活力的想法下,做出几项改革,以促使一般企业得以更容易地利用商标制度推展其事业活动。此等改革包括:(一)立体商标制度之新设;(二)团体标章制度的再度引进;(三)指定商品分类之统一化;(四)法人重罚。  
  (一)立体商标制度之新设  
  修正前之商标法将可注册之商标限定于“文字、图形、记号或此等之结合、或此与色彩之结合”等平面商标(旧法二Ⅰ),因而排除立体形状的商标之注册。惟无论为平面或为立体形状,其所具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实质上并无差异,实无理由给予不同之对待。况且,观之欧美主要国家,近时亦相继顺应潮流趋势引进立体商标制度。于此国内需求、国际趋势整合的双重要求下,本次修正乃引进立体商标制度,承认立体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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