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本新商标法解析(二)

  (三)扩大注册商标“使用”意义之范围  
  如同前述二、(一),已注册商标若持续三年以上未有使用之情形,任何人皆得申请撤销该商标之注册。于此,吾人若对“使用”之意义内涵作缩小解释的话,则商标权所及之范围将大为缩减,而商标权人为了防卫本身的权利,免于与自己商标有近似关于之商标遭他人使用,亦必须对此等近似商标申请注册,徒增申请案件之件数,进而延宕审查时间,有碍商标权利的迅速赋予。特别是,在联合商标制度废除后,此种近似商标的申请案件之增加将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本次修正为抑制过多不必要的申请案件,以求尽速地赋予申请人商标专用权,乃扩大注册商标“使用”之意义,并例示以资明确化。新修订的商标法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谓,只要是社会一般通念认为是“同一商标”之使用,即为注册商标之“使用”,并例示如仅有字体变更之同一文字的商标、日文拼音或英文拼音符号之变更但称呼或观念为同一之商标、在外观上被视为同样图形所构成之商标等,亦为“同一商标”之使用。从而,原本以日文拼音符号申请注册之商标,若申请人于制造、销售时以英文拼音符号为之的话,亦视为该注册商标之使用,不得以其未依注册时之日文拼音符号使用,而申请撤销商标注册。  
  (四)标准文字制度的采用  
  所谓“标准文字制度”,乃是申请注册之商标仅单纯由文字所构成,而申请人关于商标之样式亦未提出特别要求时,即可以电脑或打字机等文字处理机器将该一文字商标直接记载于申请书中,而依商标主管机关预先所指定之特定的字体作为该商标之样式,并依此而进行注册、公告等。此种标准文字制度使得商标样本之处理,非依其image,而得迳行依文字code为之,不仅有助于商标行政业务处理效率化之增进,且就申请人方面而言,亦可迳以电脑或打字机记载商标提出申请即可,不必另行附加商标样本之副本,减轻其手续上的负担。有鉴于标准文字制度上述之优点,本次商标法修正在尽速赋予申请人权利的观点下,引进此一制度(商标法五Ⅲ)。  
  四、著名商标保护的强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