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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学的现状

日本民法学的现状


佚名


【全文】
  日本民法的总则编、物权编及债权编从明治三十一年(一八九八年)施行到现在,已经有一百年多了。从继受法国法的立场来说,日本在欠缺西方法制思想的土壤中,能够在一个世纪中孕育累积出如此斐然成果的确令人叹为观止。从整体来说,虽然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日本民法典中关于财产法部分的规定本身并无重大的变更,但为配合社会的变动,其在实质内容上却并非一成不变。为解决新的问题,日本采取的主要方法有:第一,法院在解决具体案件时采取弹性的解释方法,累积的成果已修正了民法典中的规定(如安全配虑义务);第二,为避免牵一发而动全身致有损体系的完整性,用制订特别法的方法来补充或修正无法迅速修订的民法典(早期者如利息限制法,较近者如访问贩卖法与制造物责任法)。但此并不意味着民法典本身今后仍将以此沉寂的状态继续存在,尤其是在原支配财产法部分的“市场机能结构”理念已产生重大变化之情况下,确认现代民法的内涵,并描绘出其未来去向已成为现在日本民法学界的重要课题。这些课题主要是:  
  一、高龄者与民法  
  由于日本社会人口结构急速高龄化,对于高龄者财产的保护与照顾疗养等问题日趋重要,反映在民法上即为是否应增订成年监护制度的问题。目前最新的动向是法制审议会民法部会(法务大臣的咨询机关)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公布了要求创设“成年监护制度”的报告书。报告书主要的目的是因应痴呆性高龄者的增加,针对现行民法的“禁治产·准禁治产制度”进行全面的检讨,并设置了为进行具体检讨的小委员会。  
  该报告书之大要如下:  
  (一)基本理念:调和现行禁治产制度中“本人之保护”的理念与“尊重自我决定(自律)”的新理念,设计富于弹性且易于活用个人残存能力的制度。  
  (二)更改原有的禁治产·准禁治产二制度(日本民法七以下)的名称,并因应轻度痴呆及智能障碍者的判断能力与保护的必要性,新设第三类型的制度。其内容为:  
  1.将现行的以心神丧失者为对象的禁治产制度改称为“监护型”。在此类型中,原则上赋予监护人代理权与撤销权,但为尊重本人的残存能力,对被监护人为营运日常生活的必要行为,允许由本人单独为之。  
  2.将现行的以心神耗弱者为对象的准禁治产制度改称为“辅佐型”。在此类型中,辅佐人被赋予对于法定重要法律行为的同意权与撤销权;另外,为达到保护本人的实效,亦得依申请就特定的法律行为赋予辅佐人代理权,但为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代理权的赋予以由本人申请并同意者为限。3.对于虽尚未达心神耗弱,但因其判断能力不足而有保护的必要的,新设“辅助型”的制度。为尊重本人的决定,得基于本人的申请或同意,就特定的法律行为赋予辅助人撤销权及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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