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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活经验贴近法律

  那么,这种自由权利的行使是无限的吗?美国人告诉我们,这当然是受到限制的。遵循法律是通往自由的唯一之路,这是英语里一句古老的谚语。在信奉法律与违反法律或基于良知的违反法律之间,应该如何协调?如果我认为法律违反了我的道德信念,违背了我的宗教信仰时,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去反对这样的法律?1960年代美国有一起宪法案例:有五个黑人,是某个争取黑人权利组织的成员,他们去路易斯安那州的一个图书馆里借一本名为《黑人的故事》的书。(这里需要介绍一下背景,就是当时路易斯安那州有一些流动图书馆和固定图书馆。流动图书馆分为红色和蓝色两种,黑人只能去蓝色的图书馆,红色的是留给白人的。当时这五个黑人进的是红色的图书馆。)但是图书馆员说架子上没有这本书,于是他们就站在那里,作为一种无声的抗议,后来警察把他们逮捕了。这个案子在路州高等法院那里,黑人们被判有罪;然而在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以5:4的微弱优势判决他们无罪。一位法官说,如果这时是图书馆闭馆时间,他们站在那里,便是违反了对所有人公正对待的规则。因为所有的人,无论白人黑人,闭馆时都不能在馆内;另一种情况,如果他们不是仅仅无声地抗议,而是采取一种粗暴的方式,干涉了他人的权利,则他们也是有罪的。总之,在质疑法的合法性时,应当是和平的、温和的,而不是暴力的,也不可以违背对所有人都平等对待的法律。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我们刚才假设的情境中,你是没有权利通过红绿灯的。因为在大多数人还遵循规则时,在所有人都平等地适用规则时,闯红灯就可能导致交通的阻碍,可能会损害他人权利。
  我们知道,在一个常态社会里,或者说在一个稳定的社会里,在保持稳定的同时,也应该是开放的。稳定和开放并不冲突。现在有些人认为社会一旦开放便会混乱,其实恰恰相反,很多时候,当表达不同意见的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时,可能会引起争议,但如果大家都和平地去解决争议的话,这个社会就不是混乱的。在争议问题上可以通过一种和平的方式达到解决,就不会让怨恨、愤慨的能量在一个封闭的容器里压抑着,突然某一天以一种暴力的方式出现。那样对所有人都是不利的。而一个开放社会,一个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的社会就能够长期延续和发展,并且使社会里的每一个人都感到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障。
  四、法与正义
  情境之四:
  一位行政法教授刚买了车,还不很熟练,一次与一位同伴——也是一位行政法教授——出门时闯了红灯。他们俩便与警察讨价还价,说:“我们都是某某大学的教授,交通法规起草时我们还参与过论证。”最后警察“放水”了。
  我读博士生时,有一次帮我的导师搬家。搬完后,我乘搬家用的车(是北大的车)回北大,路上就我和司机两人。我们后面有一辆小巴,超车时把北大车刮了一下,前面的一块板给撞断了。那辆小巴可能没注意到,继续往前走。北大司机很恼火,追上去一横,挡住了小巴的去路,然后两个司机堵在路上开始吵。后来警察来了,听完原委,他第一句话就问:“你们愿意公了还是私了?”私了是小巴司机给北大司机200元钱,小巴司机不干,于是警察开了一张单子,让到清河交警支队去公了。到了以后,负责处理的警察叫各填一张“交通事故说明表”。我们这边由北大司机口述,我笔录,并修饰了一下,十分钟就写完了;那个小巴司机半个多小时才回来,表格上只有歪歪扭扭几行字。负责人一看这样两张表,就对小巴司机说:“你看,事情是怎么发生的、你是怎么超车的、撞到了什么东西,人家都写得清清楚楚,这就是你的不对了。”小巴司机没话说了,因为他也不怎么识字。最终他掏了2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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