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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问题

  二、中国司法改革的几个误区
  十月以后司法改革如强弩之末,学者这方面的文章越来越少,去年下半年和今年上半年,关于司法改革、各地都举行了研讨会呼吁改革,但我们看到对实践的影响微乎其微。日本的司法改革可以说是世界的焦点。98年下半年来,日本进行司法改革,被称为日本式地震,也有人戏称“类似中国文革的动荡”。日本的司法改革由议会拨款内阁负责调查,所有检察官、法官都从法律中产生进行统一的考试实行终身制。但问题是造成了法官的官僚化和检察官的冷漠化,另外日本改革在陪审团全世界呈衰微形势下搞陪审团制度,效仿英美,一步到位而不是搞陪审法庭。
  93、94年俄罗斯改革也引进了陪审团制度。日本机理:成后改革主要进行的是宪政改革,司法改革使法检职业化,东大毕业生参加统一法律考试通过率只有3%。终身制带来职业化也带来官僚化。另外推动日本改革的主要不是学者也不是什么司法机构,而是日本、美国的一些大企业联合会,有人说日本的法官是世界上最孤独的人,他们避免与别人接触过着近乎封闭的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的日本能否再开放点?官僚化必然呼吁社会化。减轻法官的压力。
  人大常委会将加强陪审员作用的提案交给人大,司法权分散到社会各阶层能集中,临时、随机地行使司法权分担法官压力,但无形中使腐败面扩大腐败机率增加,有些人认为引入陪审团只是制约法官,但谁来制约陪审员成为新的问题、意大利刑事司法改革、法国司法改革取消预审法官制度现在司法最大误区是各改各的,公检法各自改革,服装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没有一个机构承担起三者之间的协调,加上司法部,四个机构改革均应是改革的客体,却都成了改革的领导者。改革改去不过是权力的再分配,但谁来关注律师、普通当事人,改革应做一些不利于三机关,而利于民众的举措。法院的审而不判,检察只想怎样有力地对待公民、打击犯罪,而无人考虑被告普通人遭受的对待。所以司法改革缺乏一个没有相对超然,中立的机构。
  2、谁来关心宪法的命运。改革没有人按照宪法来改,宪法在改来改去中被人忘却了,德国基本法、美国修正案中都有人权,德国前20条关于公民权利规定中前18条都与中国一样最大的不同是德国没有义务规定19、20规定的是一旦公民权利被国家剥夺,可以起诉。最高的人权不是平等、自由,而是诉权。当公权力侵犯私权时,西方国家均有法律来规范,唯独我国没有,没有宪法裁判机构。人大能否,搞一个宪法委员会,来行使维护、救济的措施?将宪法由一个总章程变为可诉讼的运动的法律,最难的是所有人权中最大权利是诉权,是诉诸司法的权利――to be he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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