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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问题

  改革使作为审判官员的必须有审判长资格,未被选为审判长的,只能做助理审判员和一些行政工作,这在中国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曾说过,现在有4个审判长,将来最高人民法院就只有4个大法官,其余的淘汰去做调解。
  审判长负责制路子是对的,但问题在哪里?有异议的地方就是审判长制度使法院又多了4个庭长,谁来维护会议制度?平等的审判?两个助理审判员很难与审判长相抗衡。
  法院内部设置也进行了很大改革,北京一中院改成银行一样,不像过去由武警把门,实行审判庭柜台化,立案很方便,这背后体现的是立审分离,审执(审判与执行)分离。过去由于执行难,就搞执行会长,执行会长不亚于一次小型严打,去年河北在执行会战期间结案1000起,执行难,难就难在本来就不该由法院来负责执行。执行为行政权。在美国法院判决一项学校不得歧视黑人小孩,种族平等,在小石城的一所学校却依然实行,联邦便调出军队去执行法律判决。所以有人设想,能否将武警部队调到法院的觉醒性认识。法院作为裁制机构去执行,要求助于行政机构,所以执行权在法院,使法院更加不独立,四川高级法院改革便设立了执行局。
  而审调分离是另一项措施。调解是中国古代流传下来的传统,体现中国重视人际和谐,但现在调解名存实亡,因为审判后再调解,调解不成又审判,使调解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过去深圳曾专门建立调解中心,调解后再审判,若调解不成则永不再调解,而抽出一些老法官去和稀泥“做调解官,作为行政行为,调解绝不能由法官执行,德国的司法公务员在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中更有很大量权力,搞调解可能在社会学上不过是各让一步,但在法律程序上比较严肃。有一些人可能无法律知识,但调解能力极强,连逼带哄,调解本来就是这样的。上海的一区级法院就将一些派去做调解,而没有从法院中赶出去,这样既避免太大动荡,又优化了资源配置、裁判、调解、执行相分离。但问题是什么呢?将裁判权分离出来,负责审判的权威增加了,但其审判公正性没有多一点点保障。
  通过改革上海一中院二审案件开庭率达100%,公平有了保障,而全国二审案件没有意义,有70%不开庭,如有接待式开庭,两名法官因故未到,一法官中途去审别的案子,就由书记员代审了一小时左右。在没有一名法官的情况下做出判决,这样的改革换汤不换药,程序公正没有丝毫改变。
  另外当庭宣判率太低,“今日说法”一次回顾性节目中,采访甘肃省一位已开庭审理了半年余的案件的开庭法院副院长,其竟回答说“程序上没有问题,但领导上还没有拿出意见来”人们不禁要问,审判究竟从何而来?是从领导意见中来,还是从法庭而来?所以我认为审判中最危险的阶段就是开庭审理后而未判决阶段,法官审后不判,人们不禁要问,你究竟期待着什么?当事人此时也处于不安状态,便欲活动,在某地还有一个二审案件,审理完8分钟,法庭即拿出一份已打印好的4页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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