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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问题

司法改革问题


陈瑞华


【全文】
  时间:2000、11、3 地点:北大法学楼模拟法庭
  司法改革注重实践中发展的动态,现在检察院的改革可以用两句话形容:如火如荼、极其危险。一、检察院向全国推广主诉检察官制度,从公诉角度讲:只有主诉检察官具有公诉人的身份,其他均是助手。而过去往往出庭支持公诉的为最差的检察官,好的检察官往往被派往反贪等战线上为什么现在要用最好的检察官去支持公诉呢?这主要是受抗辩式诉讼逼迫的。如一个投毒案件,一审判处死缓,而二审以证据不足无罪释放。这使检察院意识到:法院在检察机关所提出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也敢于制其败诉了。这不仅是小小的制度的改革,而是整个司法的改革。
  主诉检察官制度使处长、科长、主管检察长都无权干预主诉检察的工作,带来了主诉检察官个人荣誉、待遇的提高,可是批捕权呢?是否也要成立主建检察官,反贪是否也要设立主办检察官呢?
  主诉检察官制度在全国推行而没有人配合,公安机关不配合,检察院内部反贪反腐部门因不受其制约,所以也不予以支持,主诉检察官有待遇却无支持处于孤家寡人的境地。最近吉林、黑龙法出治了新的改革――“补诉合一”,因为现在公检机关的关系要改变,只能将批捕权拿到手上,实行补诉合一,改革已走了第1步,就要继续。中国检察院来批捕,国外由法院,在我国法院萎缩的情况下,有人提出将批捕权收归主诉检察官。
  二、关于改革中的监督情节、监督用英文来说就是supervision. Super有自上向下的意思,说明监督是单向的、监督的最大特点是由外部门入一个机构对体制内的情况进行监督。可是如果外部机构比内部的机构还腐败,怎么办?如河南某地,由三名人大常委会成员同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如果合议庭意见与人大不同,合议庭要做出解释,若仍不能统一,会议庭还要再会议,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谁来审判,在防腐的同时,引入了另外一个新的腐败成本,而新的腐败成本,而新的腐败的可能性更大,可能1000元钱买不到一名法官,但在今天的中国很少能不利到2000块钱就可以买通临时抽调的人民陪审员。
  二、法院方面改革的实践。青岛中院推行主审法官制度,由于整个法院法官整体的学历、素质都不高,又不想改革使动荡太大,为剥夺一些非职业化的法官的审判权力,便设立了4个主审法官,这在当地引起了极大争议。另外上海第一中院的改革也是我平常经常称赞和推荐的,上海第一中院去德国进行考察,固定的法官办公室围绕审判庭而建是中国当前各家法院中最为接近西方的一个。在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就让一部分法官先独立起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邓小平的话说得非常好,在司法的改革中,也可以让一部分地区先民主起来,让一部分人先法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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