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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精神(3)

  市民社会理论在法学领域的被研究主要是和公私法的划分联系起来的。例如,有的学者比照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将法划分成公法和私法两个部分,并对应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从观念上的对立发展为现实中的分离,将公私法的划分确立为从概念性分类到结构性划分转变的两个阶段。26另有学者依据市民社会理论认为“法治在市民社会的表现就是私法的主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内在信念”。27本文认为上述两位学者的观点皆是正确的,只是依然有必要将两者的观点联系起来看,即公私法的划分和私法的“主治”是同一个层次的内容,公私法的结构性划分必然意味着私法的主治。首先,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现实分离的基础上,产生了公私法的结构性划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现实分离需要确保政治国家不能任意干预私人利益,因而在法律上就需要有一套制约和限制权力行使的法——公法。没有现代公法的发展,公私法的结构性划分就不会实现。28其次,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现实分离的情形下,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相反。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和本质的观点指出:“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辩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29从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以及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意义上说,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统一的,且统一于市民社会。30同样,在公私法结构性划分的前提下,应当是私法“主治”。这涉及到对于私法性质的认识,即私法乃是市民社会的法,私法精神中的意思自治,身份平等以及权利神圣反映了市民社会的特性——彻底的私人利益的共处。31在这里,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的保护。32所谓私法“主治”就是指国家的法应当以保护私人利益为主,即使是公法,也应当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为宗旨,体现出权利对于权力的制约。私法“主治”比法治更为清晰地揭示了法治的核心在于公民的个人权利。
  本文后述对于私法性质的分析正是以上述市民社会理论与法的关系为主要根据,使自己建立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前提之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现实分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我国社会的二元结构的产生与发展也必然依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将市场主体——一而不是国家作为利益主体,鼓励各个市场主体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去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它反映的正是一个不受政治国家干预的市民社会的形象。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启动并仍有待发展的今天,分析私法的性质不但是为了描述事实,更重要的则是提出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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