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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初步(第一编,第二章)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20多个国家与地区已经制定、颁布了实质意义上电子商务法30。而正在酝酿、起草、审议电子商务法的国家和地区就更多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情况,详见本编第三章,此处不再赘述。
  其二,从电子商务法的研究上看。自8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学者就已经开始了对电子商务法的探讨,虽然当时还并没有称之为电子商务法。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从八十年代初国际上就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召开了题为“逻辑,信息技术与法律”的研讨会。会议出版了两本论文选集,其中就着重探讨了计算机记录的证据法的效力这一与电子商务法紧密相关的问题。而世界各国专门发表电子商务法律研究文章的学术期刊,至少有三十多种31。如美国的《约翰·马歇尔计算机与信息法杂志》(THE JOHN MARSHALL JOURNAL OF COMPUTER & INFORMATION LAW)、欧洲的《通讯法》杂志(COMMUNICATION LAW)、《EDI法律评论》(THE EDI LAW REVIEW)等,都是专门刊载电子商务法论文的学术论坛。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电子商务法研究的学术会议、期刊,已经是层出不穷,蔚为大观。至于综合性法学杂志开辟的关于电子商务法的专集、专栏,或刊登的电子商务法的论文,就更是不胜枚举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因特网上专门介绍、讨论电子商务及其法律问题的站点,已经达到了目不暇接的地步。电子网络不仅催生了电子商务法,同样也促进着对电子商务法的研究。本文的写作也正是得益于因特网这一利器,笔者通过它收集了许多国家的电子商务法及其草案。如果没有因特网的鼎立相助,“电子商务法初论”这一选题,可能就要归于流产了。有了它,联合国的资料库、美国国会图书馆、欧共体的公报栏,仿佛就在我的黑合子——便携式电脑里。
  再次,在电子商务法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些案例。譬如美国内务部就在其官方出版物《法律周刊》中专门开设了电子商务法一目,其内容包括联邦及各州的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及案例的报道。
  总之,电子商务法存在与迅速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一全球化的立法现象,充分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在调整各国与国际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它也为法学界提供了一个不可回避的研究课题。
  二,关于电子商务法的简要解释
  就笔者所涉猎的国内外的法律文件与论著来看,目前尚未发现有人给电子商务法这一概念下过定义。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变化异常迅速,而人们对它的认识需要有个过程,况且各人的观察角度不同。因而很难设想会出现一个普遍被接受的定义,至少在目前电子商务法尚处于发韧之时,这种可能性很小。笔者无意给电子商务法创造一个完美的定义,出于行文的需要,却又不得不对之作出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
  1,广义的电子商务法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极其丰富,至少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前者如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亦称狭义的电子商务法),后者的内容更是不胜枚举,诸如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资金传输法》、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等,均属此类。需要指出的是,电子商务的形式性规范,与以电子信息为内容的实体性规范之间的关系,犹如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那样,其形式规范可以一部法典或法律而制定,但其实体性规范由于涉及面极广,无法以统一的法典或单行法律予以囊括,而只能分别以单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判例的形式出现,也可能融合在其他部门法的规范之中。虽然,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概念,有时在具体应用时比较通俗、方便,特别是在对涉及到将电子商务法作为一个法律群体给予称谓时,似乎易于使用。但是,在具体的立法与司法中却比较难以运用。一方面,不可能制定一部调整对象如此广泛的电子商务法,同时,也不可能在某一具体的案件中,将这样广义的电子商务法适用于其中。
  2,狭义的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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