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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宪法的存在

  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5)刑二字第336号报告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 切法律的“母法”。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国 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 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 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此复
  很多法律工作者据此误以为这就是宪法不能在法院适用的依据,其实,这个司法解释仅 仅说明宪法不能论罪科刑,不能由此得出宪法不能在法院适用的结论。宪法确实没有规定罪名 以及如何量刑,但宪法是可以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判断违法与否的最高标准,如果以宪法为标准 ,某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法院就不能依据刑法来定罪量刑,因为定罪的前提首 先是违法,违法与否的最高标准是宪法,刑法规范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法官如果发现某个刑法 规范违宪就应宣布该规范无效或不适用。
  其实,宪法是可以论罪的,但不能论罪科刑,因为是否构成犯罪最终还要 看是否违反宪法。由于我国的宪法没有司法化,所以只好列举美国1886年“吴义诉霍普金 斯案”,有这样一项法律,“它要求洗衣店所在的建筑物不是砖石结构,就要领取执照才能经 营。吴义是一名华侨,因未领执照经营一家洗衣店而被定罪。他的定罪被撤消。且不管该法令 本身的是非曲直,该法律是以一种歧视的方式实施的。统计资料表明,在给其他申请人颁发执 照的同时,却扣发华侨申请人的执照。‘虽然法律本身乍看起来不偏不倚,但如果政府机构以 很毒的眼光和不平等的手段实施它,这种拒不给予平等公正待遇的做法仍在宪法禁止之列。’ 最高法院裁定,这种歧视完全是出于华侨申请人的种族和国籍。因此,这项法律的实施违反平 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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