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5)刑二字第336号报告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 切法律的“母法”。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国 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 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 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
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此复
很多法律工作者据此误以为这就是
宪法不能在法院适用的依据,其实,这个司法解释仅 仅说明
宪法不能论罪科刑,不能由此得出
宪法不能在法院适用的结论。
宪法确实没有规定罪名 以及如何量刑,但
宪法是可以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判断违法与否的最高标准,如果以
宪法为标准 ,某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法院就不能依据
刑法来定罪量刑,因为定罪的前提首 先是违法,违法与否的最高标准是
宪法,刑法规范不能与
宪法相抵触,法官如果发现某个
刑法 规范违宪就应宣布该规范无效或不适用。
其实,
宪法是可以论罪的,但不能论罪科刑,因为是否构成犯罪最终还要 看是否违反
宪法。由于我国的
宪法没有司法化,所以只好列举美国1886年“吴义诉霍普金 斯案”,有这样一项法律,“它要求洗衣店所在的建筑物不是砖石结构,就要领取执照才能经 营。吴义是一名华侨,因未领执照经营一家洗衣店而被定罪。他的定罪被撤消。且不管该法令 本身的是非曲直,该法律是以一种歧视的方式实施的。统计资料表明,在给其他申请人颁发执 照的同时,却扣发华侨申请人的执照。‘虽然法律本身乍看起来不偏不倚,但如果政府机构以 很毒的眼光和不平等的手段实施它,这种拒不给予平等公正待遇的做法仍在
宪法禁止之列。’ 最高法院裁定,这种歧视完全是出于华侨申请人的种族和国籍。因此,这项法律的实施违反平 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