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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宪法的存在

  一、 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根本法。否则,我们如果只是提宪法是根本法,而忘记了 宪法的基本属性是法,其结果只能是将宪法束之高搁,使我们感觉不到宪法的存在。
  二、 宪法也应该如同其他法一样可以在法院适用,这样,也就如同感觉到其他法的存在 一样感觉到宪法的存在。能否感觉到宪法的存在,对百姓而言主要是看宪法能不能打官司,现 在宪法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也就难免百姓甚或法律工作者都对宪法不屑一顾。尽管我们每一次 普法都强调宪法是本次普法的重中之重,但现实是残酷的,老百姓没有信仰宪法,因为老百姓 看的是实际,他们并没有尝到宪法“甜味”。
  如果说老百姓对宪法的这种感觉凭的是直觉,那么,法律工作者对宪法的错误感觉却是 以一定的理性为基础的。这一理性主要出自以下这一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过这样一个司法解释,其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 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1955年7月30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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