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根本法。否则,我们如果只是提
宪法是根本法,而忘记了
宪法的基本属性是法,其结果只能是将
宪法束之高搁,使我们感觉不到
宪法的存在。
二、
宪法也应该如同其他法一样可以在法院适用,这样,也就如同感觉到其他法的存在 一样感觉到
宪法的存在。能否感觉到
宪法的存在,对百姓而言主要是看
宪法能不能打官司,现 在
宪法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也就难免百姓甚或法律工作者都对
宪法不屑一顾。尽管我们每一次 普法都强调
宪法是本次普法的重中之重,但现实是残酷的,老百姓没有信仰
宪法,因为老百姓 看的是实际,他们并没有尝到
宪法“甜味”。
如果说老百姓对
宪法的这种感觉凭的是直觉,那么,法律工作者对
宪法的错误感觉却是 以一定的理性为基础的。这一理性主要出自以下这一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过这样一个司法解释,其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 中不宜援引
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1955年7月30日),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