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隐私权纳入保护范畴。其中第16条规定了法律前的人格权,第17条规定了生活不受干扰。为保护被拘留或监禁者的权利;1975年通过了《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1984年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公约》,后两个条约均涉及罪犯的监禁处遇问题,将罪犯的隐私保护纳入国际公约之中。[34]
五、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当前由三个地区和一个主体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为三个地区,中国大陆为一个主体。由于历史原因,各自形成相对独立的法域,初步形成“一国三系四域”客观现实。[35]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随之相应的法律制度。
1、香港特别行政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回归以前是英国的海外属地,属于英美法系。现行的法律主要由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习惯法和国际条约所组成。香港许多成文性立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作了专门性的规定。类似于
宪法地位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专门条文对香港居民的隐私权加以保护。如对住房和其它房屋加以保护(第20条),对通讯秘密的专门性规定(第30条),近来又制定了一些附属立法保护香港居民的个人资料。[36]但从总体上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隐私权保护方式与英国类似,以判例和间接保护为主。与隐私权保护有关的规定可见于其他法律之中,如《毁谤条例》、《动物条例》、《雇员赔偿条例》。隐私权保护的系统化、直接化尚待时日。
2、澳门特别行政区。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回归之前,由葡萄牙长期统治和管治,澳门的社会制度总体上以葡国本土的社会制度为模式,法律制度也当然如此。从理论上讲,澳门现行法律全盘继受了葡国的大陆法系传统,法律渊源多以成文形式出现。因葡国采取直接法典式保护隐私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也继受了这一传统。相关的保护性法律主要体现在:《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第
30条第1款),对于保护隐私权的规定(第
30条第2款);《澳门民法典》(草案)[37]中单列“人格权”一章。澳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1987年)还对于公民的隐私权设有专门的保护性规定(第70条)。总之,澳门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直接法典式(虽然司法判例也作为法律渊源),已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保护体系,这一点值得同样以成文法为法律渊源的我国大陆借鉴。
3、台湾地区。台湾地区的法律是对西方国家法律大规模移植的结果,[38]在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上,隐私权尚未被以一项独立人格权加以保护,但也有相关的条文组成
间接法典式的保护体系。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台湾
宪法上规定了通讯秘密的保护(第
[34]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页193以下。
[35]所谓“一国三系四域”是指一个中国三个法系四个法域。
[36]如香港个人资料和私隐专员公署于1997年12月29日公布《身份证号码及其身份代号实务守则》,专门规定了个人身份证资料的保护措施,载《经济与法律》(香港),1998、1(1)。
[37]有关内容参见《比较法研究:澳门研究专号》,1999、1、4。
[38]梅仲协先生认为:“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体着十之六七,瑞士立法十之三四,而法、日、苏取之成规,亦尝撷一二”,转引自王利明:“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见“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载《法律科学》(西安),1998年第3期。
12条)[39]。《
刑法》上规定了 “妨害居住自由罪”( 第
306条)、“妨碍书信秘密罪”(第
315条)等罪名。对于民法的保护,没有直接性规定,一般认为可依《民法典》第18 条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近来许多学者主张借鉴美国等采取直接性保护国家的立法例,建立其直接的人格权保护制度。
4、中国大陆。我国大陆有权机关通过制定和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建立了自己的一整套隐私权保护制度。特别是被称为“发挥了民事权利宣言书的伟大作用历史作用”的《
民法通则》之颁布,[40]使我国的隐私权的保护告别了无法可依的时代。但是由于我国法学理论的研究长期不足,又曾大量借鉴原苏联的法律制度,从而建立了对于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式。有关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
(1)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有《
宪法》、《
民法通则》、《
刑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其中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就为我国人格权立法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
39条对于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
40条规定了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国家法律保护。作为民法基本法的《
民法通则》,以第
107条的形式规定了对于公民人格权的保护。《
刑法》设有专门的罪名,如第
245条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
252条“侵犯通讯自由罪”,第
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均是对于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性的规定。其他法律,如《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都有对于涉及个人材料应为保密和不公开开庭的规定,此等规定均是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对于社会特殊人群的隐私权保护,法律也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如《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但规定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的人格权应受到尊重(第
36条),而且专门设有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隐私的条款(第
45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也作了专门规定(第
42条)。其他法律,如《
商业银行法》、《
律师法》、《
监狱法》等均有涉及到公民个人隐私问题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