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英国式的间接保护。这一类国家对于隐私权保护是间接的。英国即是这类国家的典型。英国的隐私权保护力度不高,几乎没有形成专门的隐私权概念。其诉讼一般归入其他侵权之诉中。但近年来这种境况也有一定的改变,如1985年颁布了成文法《个人资料保护法》与此类似的还有许多英联邦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这两类保护方式因二战后西方法学在理智上的领导地位转向美国,[30]所以导
  致以美国为代表的直接保护隐私权成为各国的首选方式。
  2、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大陆法系区别于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法律的成
  文性。成文法有一个最大的不足之处在于其具有滞后性,即落后于客观现实性,难以适
  
  [27]宋克明“美国隐私权法概述”,载《法制日报》(北京),1997年12月27日。
  [28]有代表性的大陆学者观点,见武树臣教授:“走出法系 –论世界主要法律样式“,载《中外法学》(北京),1995年第2期。
  [29]前注26引何勤华(主编)书:页121。
  [30]沈宗灵:“二战后美国法律对民法法系法律的影响”,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学版)》(北京),1995年第五期。
  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这一点已被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实践所一再证明。成文法的滞后性也深刻地影响到大陆法系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方式。根据其民事法典保护隐私权的不同方式,把大陆法系国家分为直接法典式保护和间接法典式保护两种形式。
  (1)直接法典式保护。采用这种方式保护隐私权的国家以法国、瑞士、土耳其、葡萄牙为代表。这类国家的特点是在法典中直接规定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法国即是这类国家的典型。法国于1970年7月修订的《法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任何人都有权使其个人生活不受侵犯。”“法官在不影响赔偿所受损害的情况下,得规定一切损失,诸如对有争议的财产保管、扣押以及专为防止或停止侵犯个人私生活的其它损失。在紧急情况之下,法官得紧急下令采取以上措施。” [31]瑞士、葡萄牙、土耳其的债权法也明文承认隐私权。
  (2)间接法典式保护。由于成文法的稳定性,常常导致法律的规定落后与客观现实,条文文义有时显得过于狭窄,无法应付变化的客观现实。有权者为处理实际问题之需要,通常要对法律条文作扩张其立法原意的解释,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隐私权的保护在一些国家就是采取这种方式。如日本、德国。日本通过扩张解释《日本民法典》第709条,以其为司法依据来保护隐私权;德国是依据战后宪法一条、第二条和扩张解释其《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作为保护隐私权司法依据,该国法院以此为据,通过一系列的司法判例,确立了自己的隐私权保护制度。
  属于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近年也制定一些专门的法律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如德国制定于1977年修正于1990年的《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就是一例。这些国家均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保护体系。且有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加以协同保护。
  通过对两大法系隐私权保护现状的梳理,可见西方国家在保护隐私权这一点上是共同的,差异之处在于基于其本国法律传统之不同,采取的保护方式与保护形式上的区别。相比教而言,采直接保护有很多优点。但这些国家有一个共同的倾向,即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三、转型国家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本文所指称的转型国家,是指由原来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包括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俄罗斯、越南以及中国大陆(中国大陆将在下文论述)等。这些国家在实行原计划经济体制时,大都不承认隐私权可成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而将其保护纳入一般的法律条款,几乎没有形成专门的隐私权概念,更缺少相关理论。这种境况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也有了相应的改变。这些国家以越南为代表。越南国会于1995年10月28日制定并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对于人格权专设有一节,明文规定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32]这些国家对隐私侵权还规定了相应的刑事保护规范。
  四、国际性公约涉及隐私权的规定
  当前世界“隐私权的保护已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33],许多国际性文件均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如联合国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
  [31]前注7引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新论》,页474以下。
  [32]刘士国:“俄越民法典概要及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长春),1999年第1期。
  [33]前注6引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书,页145。
  家庭、住所、通讯受法律保护;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