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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2]前注10引书,页146。
  [13]前注7引王利明(主编)书,《人格权新论》,页480以下。
  [14]邓瑞平:“公民隐私权民法保护之研究”,载《西南法学学报》(成都),1994年第4期。
  [15]笔者曾专门查找权威性工具书,以力求准确了解“私”字之含义。除《大辞典》,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5,页3431,义项12认为“私“可以理解为“个人独处的生活”之外,其他权威工具书包括:《康熙字典》:北京:华龄出版社,1987,页849;王力教授主持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北京:商务出版社,1993,页266,均无与此相同或类似的义项,与合法性有关的义项就更不存在。[16]前注10引书,页146。
  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17]③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18]④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安宁、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个人的不愿为外界所知悉事务的秘密的权利。[19]⑤英国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他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20]
  (2)积极人格权说。坚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权利人可以公开自己的隐私,准许他人对自己隐私的查知和利用。这种学说主要观点有:①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21]②隐私权即是“控制自己情报流转的权利”,即“个人情报保密权”。[22]
  除以上的主要两种学说外,还有对之不定义的观点,只列出侵犯隐私权的形式归为四类:a、侵扰;b、冒用(姓名、照片等);c、不适当地公开私人事务;d、使公众对受害人产生虚假的认识。[23]笔者对隐私权持积极人格权说,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独自享有的对其私人态势和私人空间拥有支配性的具体人格权。                         
  笔者认为,隐私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这在学者中已成定论,即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没有隐私权。②隐私权的客体是私人态势和私人空间。将隐私权的客体归结为私人态势和私人空间,克服了客体三分法的双重标准及不协调。③隐私权的保护,受公共利益、群体利益的限制。世界上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任何形式的任性与恣意均应受到相当的权力制衡和权利制约。此种行为是为整个社会的健康存在,隐私权也当然不能例外。④隐私权范围大小因人而异,且不断变化。如对于某公众人物而言,因其代表着公共的道德良心,从而导致其拥有的隐私权范围远远少于社会一般人,但如其恢复为社会一般人,其隐私权范围又会相对增大。⑤隐私权具有真实性与秘密性。只有真实且秘密的私人态势和私人空间才可能受到法律保护。⑥隐私权内容之主观性,即对于权利人之主观性。如某人可能认为其某不堪回首的往事为隐私,尽管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其他人来说是众所周知的,法律仍应认定其为隐私。⑦隐私权具有波及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还可能波及其子女和配偶等亲属。[24]        
  4、隐私权的权能。笔者认为隐私权的权能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隐私支配权。这种权能表现在公开个人隐私以为他人知悉,特征是精神上的控制权。因为隐私权作为一项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纯粹个人的私事,权利主体有权不对社会或他人公开自己的隐私,如有权隐瞒个人的资讯。不为他
  [17]前注9引书,页147。
  [18]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页487。
  [19]前注8引张新宝文。
  [20]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发展研究所组织编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页719。
  [21]前注7引王利明(主编)书:《人格权新论》,页487;
  [22] [日本]平川宗信:“私生活的概念与刑法对私生活的保护”,毕英达译,载《外国法译丛》(北京),1987年第4期。
  [23]见前注6,转引自张新宝文。
  [24]此种波及性之立法例,可参见我国大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997.1.31),载《中国法律年鉴》,1998,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页299以下;也可参见新加坡及美日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之阳光法。
  人所知,并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的追查、跟踪、搜查及公开日记等。这种权能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主动的。
  (2)隐私利用权。这项权能主要表现在物质上的合法收益,即权利主体有权利用自己的隐私,有权允许他人介入个人隐私,取得相当的收益。如模特允许艺术家以其人体做画、其他公众人物向他人披露私人经历,以供撰写报告文学等均是合法行为,模特及此公众人物均可获取相当的收益。当然,这种权利人利用权必须是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行使,如果利用个人隐私进行不法行为,如不良表演,法律当然应予以禁止。
  二、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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