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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证监会机制比较

  对两位专家的结论笔者不敢苟同。但该种提法至少给了我们观察各国金融制度的一个新的视角。中国大陆属于大陆法系地区,而且我们的金融制度或多或少也有前述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大陆法律制度的发展日趋英美化。大陆证监会的框架几近与美国证监会相似,但二者又有质的区别:美国证监会既独立于议会,又独立于总统;委员由总统任命,议会批准,且与总统的任期错开。美国与香港证监会及证券与期货市场发展的历史说明,规范、透明、问责的证监会机制对于市场的发展是有力的保障,并能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伴有数额庞大的银行呆帐的中国,特别需要成熟的、充裕资金的资本市场的支持。作为该市场的主要监管者中国证监会任务艰巨,为其建立规范、透明、问责的机制已经迫在眉睫地摆在面前。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实行真正的委员会制度;
  (2)实行非执行委员制度,既保证证监会与业界的联系与独立性。
  (3)委员任期错开,以从人员任期上与国务院保证一定的独立性。
  (4)提高证监会委员待遇
  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是证监会发挥作用的基本保障。然而就职业来说,被监管者,尤其是投资银行远较证监会有吸引力。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被监管者所从事的职业可以为就业者提供很高的薪水。面对这种现实,可以说向证监会委员们支付较低的薪水是错误的经济安排。1998年11月,Auburn大学著名金融专家James R. Barth先生、世界银行专家Gerard Caprio, Jr先生与时在Virginia大学认教的Ross Levine先生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监管者的薪水收入如果仅是被监管者的5-10%,或者如果监管者很容易自监管者的岗位向被监管者的岗位转换(通常并伴有丰厚的经济收入)的话,改革不可能获得真正的成功。
  目前中国证监会从业人员的素质可能是国内最高之一的。但证监会人员不断地流失。毫无疑问,面对最富有市场性的证券与期货市场的冲击,1000、2000元收入的监管者大多要向万元,几十万元收入的被监管者职业转移。为进一步保证证监会发挥监管作用,大陆应该考虑证监会委员们的待遇问题。
  (5)还交易所应有的功能
  想不想上市,由发行人决定;让不让上市,由市场决定,这应该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元素。缺少这些因素的市场显然属于功能不完善,自然也就谈不上市场之间的竞争与成熟。James R. Barth、Gerard Caprio与Ross Levine三位专家在搜集近185个国家的金融监管资料基础上所做的研究还表明,一国金融制度限制愈严,该国承受金融危机的能力愈低。1998年度的亚洲金融危机就很好地解说了这个结论。为此,笔者在此建议中国证监会尽快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将上市核准权授予交易所。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再将发行证券的核准权授予交易所,最终向注册制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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