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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证监会机制比较

  规范充满欺诈、操纵的证券与期货市场的监管职能固然应自私人部门向官方转化,以保护中小投资者,但在转化过程中,监管者不应当忽略自律机制的作用。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就是建立在自律机制之上的。可以说交易所天生就是自律的。交易所除可以要求会员遵守一定的超越政府监管范畴的道德标准外,与政府机关相比,交易所可以为市场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从而对市场变化可以更迅速、可行地作出反应。交易所作为交易规则的制定者,最适于一线监管,对证监会达到监管目的是很有价值的补充。因此,监管制度应当适当发挥交易所作为自律监管组织之一的作用,承担直接的监管职责。
  目前证券监管机制之所以在各司法管辖区发生着巨变,主要是因为科技变化给证券与期货市场带来重大冲击:(1)经纪交易商与交易所之间的界限随着科技的发展在逐步模糊;(2)科技冲破了国界对于证券与期货市场的影响。然而科技变化尚未尘埃落定,很难说在未来几年中,科技变化会将证券与期货市场带向何方,因此对监管机制带有一定灵活性的调整才是明知的选择。如果仅仅因为未来并不确定的科技的变化,就彻底变革现存的证券监管模式实为时尚早。将市场的监督机制自自律组织全部回收必将损害市场的生机。
  香港证券与期货市场的成功完全起步于自律机制。目前收回交易所监管职能带有一定的国际性,曾以“自律机制”独树一帜的英国也走向自己的对立面,但香港万不可茫然追随。笔者认为是“香港的自由”带来了“香港的繁荣”。香港在完善证券与期货市场规范的同时,应给业者自由、自律留有足够的空间。
  香港地域狭小,但金融市场成熟、发达、高度国际化;金融创新在不断混淆着保险、证券、银行与信托业之间的界限。笔者认为香港立法者应该考虑香港金融监管单一机制的问题。
  2、关于对大陆证监会未来发展的建议
  大陆证监会作为监管者的法律地位得到《证券法》的确认。然而该法所确认的监管机制没有为交易所自律功能的发挥提供法律支持。大陆自始缺乏自律机制,或者说中国百年来经济不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缺乏自律机制。正因如此,市场经济萌芽才无法在明清时期成长为苍天大树,我们民族才会有百年屈辱的历史。没有自律,是因没有自由;没有自由,便没有市场经济。这是世界几百年来历史发展得出的结论。
  世界银行Asli Demirguc-akaunt先生与美国明尼苏达大学Ross Levine先生在1999年七月发表的一份报告称:金融制度与法系有重大关系。普通法系国家充分保护股东权益,有较好的会计监管制度,较少腐败现象,对金融活动较少限制。他们的金融制度大多以市场为基础。法国民法法系国家则与此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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