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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证监会机制比较

  “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审裁决,但作为普通法域,香港高等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对“上诉委员会”裁决进行审查,从而对香港证监会起着监督作用。
  大陆证监会在一定程度上受法院监督,但仅限于处罚事项。与香港证监会的情况相比,大陆证监会在行使权力的空间中,还有一些方面缺少必要的监督:
  (1)证监会对股票发行与证券上市行使核准权。如果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但证监会不予核准的,申请人无正当救济途径;
  (2)《证券法》第1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消;尚未发行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
  监管者应对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行为负责是国际准则。发行人发行证券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监会予以核准,证监会应对此核准行为承担一定法律责任。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实体与程序法规定,投资者无法行使救济权。
  (3)证监会对设立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批准权、对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核定权、对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查批准权、对证券与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业务许可制缺乏监督机制。
  权力不受到监督,必然产生腐败;绝对权力绝对产生腐败。因此,为了保障大陆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同时,必须完善对证监会的监督机制。
  六、证监会机制之未来发展
  1、香港证监会的未来走向
  香港曾经是世界上最自由、最开放的国际金融中心。正因如此,港人才能用更少的资源创造更多的财富,从而在百年历史中取得了无与伦比的成就。然而正因如此,香港证券市场日益招来各方厚爱,导致香港正在背叛曾让她无限风光的自由精神:香港证监会的职权范围在扩大,香港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着巨变。
  香港证监会在一份有关《证券与期货综合条例》的咨询文件中称,与自律组织合作,证券与期货市场会变得更加有效,并认同“证监会国际组织”关于“在实现监管目标过程中,自律组织是对监管者很有意义的补充”的看法,然而,证监会的职权却在与日俱增,并正受到各界人士的质疑。同时随着证券与期货交易所合并的推进,交易所的监管职责正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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