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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证监会机制比较

  4、从名称上讲,都是委员会,但事实上大陆证监会并非委员制,无相应的规则保证委员会机制的存在与运行,也就很难保证委员会决策机制的运行。香港的情况则与此不同。目前香港证监会有由特首任命的12名董事组成。6六名为非执行董事。根据《证监会条例》的规定,香港证监会由偶数董事组成,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是4人,且其中的两名必须是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对于会议议题实行一员一票的投票表决制。非执行董事主要由律师、会计师、上市公司董事以及交易所“执行理事会”的成员组成。
  笔者认为,非执行董事的存在至少有如下的意义:(1)是社会力量对证监会存在与运行制衡的表现,进一步表明了香港证监会独立于政府的性质;(2)保证了证监会对市场干预的适当性。非执行董事皆来自证券与期货市场以及其他业内人士,他们的存在保证了证监会与证券市场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证监会与市场之间的正常交流,从而为香港证监会监管政策的适当性创造了条件。
  证监会作为监管者具有独立性乃国际惯例。大陆证监会既没有实际上实行委员会制度,也不存在非执行委员制度,更没有相应的规则予以保障,因此大陆证监会根本就谈不上与政府之间的独立性问题。这种模式必然导致证监会对市场的监管就是政府的干预,就是行政干预;整个证券市场随着政府的喜怒哀乐而爆涨爆跌,从而导致整个市场丧失了证券市场应有的价格发现、流动性与惩罚性的功能。
  三、职责比较
  香港证监会主要有三大宗旨:(1)促进高效、公正与透明的市场发展;(2)树立公众信心与投资者意识;(3)慎重监管。根据《证监会条例》规定,香港证监会主要通过履行以下职责,实现上述宗旨:
  (1)监督交易所及其市场、会员以及清算公司,包括批准交易所与清算公司的规则变化;(2)促进市场自律机制的发展;(3)对非为自律组织监管的经纪商、交易商与咨询顾问进行监督管理;(4)监管证券与投资工具的发行、公司信息披露与收购兼并活动;(5)执行行为指南、条例与相关的法定要求;(6)发生内幕交易,向财政司报告;(7)对法律修订提出建议;(8)鼓励香港证券与期货市场的发展,并鼓励香港及其他地方的投资者充分利用该市场;(9)加强与香港或其他地方与证券或期货有关的主管机关的合作。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大陆证监会旨在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该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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