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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证监会机制比较

  随着《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司法》的颁布,大陆证券市场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原有框架下的证监会显得有点力不从心。为此,1998年9月2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重组证监会的方案,决定撤消证券委,将证券委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职能移交证监会,使之成为大陆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这一方案为1998年12月28日颁布的《证券法》所确认。《证券法》的颁布标志着大陆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形成期的结束,也为两地证监会机制比较提供了可能性。
  上述比较说明,法治在香港受到尊重,是法律创造了享有法定监管权的香港证监会。而大陆证监会则自诞生之日起,就享有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权,但成长七年后,方得到法律的承认。
  二、独立性比较
  现代市场经济是指价值规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并辅之以政府调控的经济形态。政府与市场间是通过法律建立调控与被调控关系。这种法定关系确保市场较少受行政干预,从而为价值规律配置社会资源提供最大空间。
  证券与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发挥作用最大之处。保证该市场免受行政干预是该市场发挥作用的关键之一。因此法定监管机构愈独立于政府,市场便愈远离政府的干预,愈有自由。港府于1987年“黑色星期一”后成立的“证券审查委员会”就认为,香港证券市场旧制度失败的原因之一在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缺少距离。因此比较两地证监会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就可以看出两地政府对待市场的态度、与市场的距离、对市场的干预程度:
  1、香港证监会是依法产生的机构。香港立法局颁布《证监会条例》在前,香港证监会依法成立在后,法律受到尊重,充分体现了法治原则。大陆证监会是在摸索经验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大陆证监会成立在前,法律六年后确认。由于大陆经济模式尚处于转型期,因此还无“法”完全做到法治。大陆证监会的成立,完全是政府运作的结果。
  2、香港证监会的经费开支来源于立法会拨款与市场征费。但最近六年来并未从政府获得任何资金支持,全部经费来源于市场征费以及投资所得。大陆证监会的经费开支主要来源于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拨款与市场征费,但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因此从经费的角度看,香港证监会具有独立性。
  3、国务院在成立证监会时,将其定性为事业单位。在此后的立法中没有就证监会该种性质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从证监会的组成、运行、职权、义务等方面看,大陆证监会就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大陆证监会编制方案由国务院编制委员会确定。主席等职位由国务院任命。而香港证监会的编制方案则完全是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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