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权威也与
宪法本身的内容相关联。现代法治国的
宪法尽管各不相同,但一般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或要素。如表述得简明清晰,尽量避免歧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宪法一般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包括政治自由(选举权和出任公职的权利),言论、集会、出版、信仰和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任意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13]法治国的
宪法在规定思想自由时,一般不再确定国教或规定一种官方信仰体系,以便与言论自由的权利规定保持逻辑的一致性。
宪法还规定了一般政府结构和政治程序的基本原则: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的产生方式和拥有的权力,它们之间的牵制、平衡与监督方式;多数裁决的适用范围和方式;基本司法制度,等等,以便防止不受制约的个人或集团凌驾于法律之上,及时制止政府官员腐败和滥用权力。因此,法治国宪法的主要内容一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确定民主产生权力机构的制度和权力制约的方式。而在人治国,即使存在名义上的
宪法,通常也不是重点规定公民的权利和对权力机构的制约方式,而是为了替执政者权力的合法性作辩护。
◎实质与程序正义
法治国家的政府运作大多也采用法律治理的形式。如行政部门发布的命令往往写成如法律条文一般,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也交由司法部门去监督。公民和团体如不满行政部门的决定,便可诉诸法律,受到不当侵害的,可要求实行国家赔偿。行政部门的权力不是毫无限制的,其行为要受到中立的司法部门和立法机关的监督,如司法部门所作的解释一旦认定某项行政命令或行为违法,便必须收回成命。因此,法治国的政府官员必须随时将自己置于法律的管制之下,而不能随心所欲地滥用权力。
法治的根本目标是维护社会公正或正义。而正义一般分为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前者是指社会制度分配权利和福利的结果是公正的,而后者则指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在法治国,形式正义的重要表现便是司法的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并不是简单的司法形式问题,而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比如,在司法过程中不允许被告及其代理人像原告或控方一样具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为自己辩护,或者违反回避原则而允许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者参与审判,那就很难保证判决结果不冤枉无辜。而司法不公正的行为包括法官和其他当权者不运用恰当的规则,或不能正确地解释规则。例如受贿、腐败,滥用法律制度来惩罚政敌,甚至在诉讼过程中歧视某些个人或团体,不能实现法律面前的普遍平等,这些都属于违反程序正义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