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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国的基本特征和要素

  在法治国家,宪法权威是神圣的,建立在全民共识的基础上。任何个人的意志在征得人民或其代表经自由表达和选择的慎重同意之前,都不能随意地成为宪法规定。宪法的权威性与其相对稳定性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宪法肯定要随着社会本身的变化而有所变更,但其基本内容一般均长期稳定。为了防止少数人主观随意地改变宪法,使之丧失权威,现代法治国一般设计了比较繁杂的修宪批准程序,如美国规定必须经过三分之二的国会两院议员或州立法院的提议,及四分之三的州立法院或国会两院议员赞同票的通过,方可成为宪法修正案。这种设计为的是不让宪法轻易被修改,将个人意志随意强加于宪法,如我国20世纪初的君主立宪尝试,以及民国初期北洋政府均曾视宪法如儿戏,随意立废,毫无权威、稳定性和民意基础。如袁世凯为了实现其称帝复辟梦,将筹安会改称“宪法促进会”,但在袁称帝之后,该会也被冷落一旁。宪法被袁玩于股掌之间,为的是在名义上认可他一个“洪宪皇帝”。袁于1915年10月公布了《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在各省“军政长官”监督之下,匆匆选出“代表”,随即在当地举行所谓“国体”投票,直到“推戴”其称帝。此后南北军阀都试图寻找法律或宪法的依据,但都只是把宪法当作确认自身合法性的工具,而根本没有准备自己也受一个得到人民普遍拥护的宪法的制约。而伟大的民主革命家孙中山先生一次次领导革命、反对封建复辟,所高举的是护国护法的旗帜,为的是维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他痛心疾首地说:“夫去一满州之专制,转生出无数强暴之专制,其为毒之烈,较前尤甚。于是而民不聊生矣!”[12]
  宪法的合法性取决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立宪会议的合法性。立法机构由选民定期选举,并向选民负责。它远远不是纯粹的咨询机构,或只是社会各阶层代表组成的、供行政部门向其解释自己行为并探察公共意向的论坛,而是一个有权制定法律、监督政府的的立法机关。对于立法机构代表的选举应是公开公正、自由参加的,并且定期举行。通过这样的代议机构确定并维护的宪法才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一个社会不同阶层、族群和团体可能拥有不同的信念、价值取向或生活方式,却可通过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代议机构和普遍的信息流通和政治讨论而形成宪法共识,这也就是说,思想和文化的多元化并不一定导致社会混乱,其基础正在于这种宪法共识。有了这种共识,人们可以超越具体信念、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分歧而维护宪法权威,也使得少数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企图难以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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