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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文本意义上的比较:《合同法》总则与《劳动法》

一种文本意义上的比较:《合同法》总则与《劳动法》


刘晓春


【全文】
  在文章开头要说明的是,本文要讨论的并非合同法是否应适用于劳动合同的问题,1而是将劳动中规定的劳动合同与合同法总则的若干方面作一简要比较,目的在于观察劳动合同的特点,发现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的合同制度的借鉴或补充意义,以便更有的放矢地认识和有效完善劳动的合同制度。
  一、关于原则
  劳动法17条简单地规定了订立,变更合同中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和合法原则,同时在18条规定无效情形的“欺诈”时可以认为暗赤了一种“诚实信用”原则。与之相对应,合同法七条规定了基本一致的原则,而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未被劳动法以较为明显的方式吸纳为其原则。实际上,有关劳动合同的许多制度设计恰恰是以公平原则为核心展开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与实力上的实质不平等也可以认为是一个学界共认的事实。在劳动法里强调劳动合同的平等自愿基础而非公平基础,其不妥之处在与合同法的对比中,更为明显地彰现出来。当然,作为一个制度的原则对个案的法律适用可能并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但之所以有讨论的必要,一是因为这是法律内在逻辑自洽的要求,另外我们也不能排除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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