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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提戈涅 苏格拉底 亚里士多德

  如果说,安提戈涅通过舍国法取神律取消了她所面临的冲突,那么,苏格拉底的选择则似乎并没有取消国家法律与普遍正义之间的矛盾。因为他既坚信希腊法律杀害了一个对城邦非常有用而且不可代替的圣人,又遵守法律。他令人想到古中国的苦谏大臣,他们有了自己认为正确的看法,即不惜抛弃乌纱,磕破头额地死谏君主,殊不知,如此行径虽彪炳了自己的品格,在另一方面却衬出拒谏皇帝的极度昏庸。与此相同,苏格拉底的死无疑也在证明法律和城邦的愚蠢,其行为恰是对非正义的怂恿。
  而亚里士多德就不这么做,他没有给予雅典人第二次杀害哲学家的机会。公元前323年,马其顿王亚历山大病逝后,其统治下的雅典人掀起了反马其顿的热潮。由于亚里士多德是亚历山大的老师,而且自小即与马其顿有联系,他顺理成章地成为攻击对象。不仅于此,雅典人还罗织了“不敬神明”的罪名向公审法庭提起指控。“不敬神明”似乎是古希腊人反对哲学家的惯用罪名,苏格拉底死于斯,在此之前,把太阳和月亮说成是一堆石头的阿拉克萨哥拉也差点为此丧命。亚里士多德呢?他完全可以站出来为自己辩护,因为他并没有借助其与马其顿的关系为害雅典,相反,他为雅典人做了许多好事,雅典人还因此为他建过纪念碑。尽管如此,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应诉,他不想重蹈苏格拉底的覆辙。他作了苏格拉底不愿意的选择:出逃(或自我流放)。他无奈地到了优卑亚岛的卡尔基斯城,次年在郁闷中死去。亚里士多德似乎有畏死之嫌,但千载之下,说苏格拉底咎由自取者不少,而说亚里士多德贪生怕死者并不多见。他是挽救正义的希腊哲人,也是希腊法律的逃避者。
  从以上三个人物身上,我们不难看出人们在守法上的三种模式,用现代法学的眼光看,这三种模式正体现出西方三大主流法学派在守法上的三种看法:社会学法学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它注意到国家法在实施中常受到社会习俗以及“活的法律”的消解,这正体现于安提戈涅舍国法而就神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专注于法律本身,它们抛开法律之外的正义,或者干脆说,正义就是遵守法律,这正体现于苏格拉底的从容就法;自然法学则张扬国家法律之上的合理价值,要求法律服从正义、公平、道德和理性等,这正体现于亚里士多德对不正义法律的规避。
  谈到不正义的法律,这似乎恰是三个人物悲剧命运的主要症结之所在。也许有人说,性格决定命运,悲剧命运的造成应当归于人物的性格。的确,安提戈涅完全可以象她的姐姐伊斯墨涅那样,忍气吞声,把国法之威慑当作自己不履行神圣义务的借口;苏格拉底也完全可以不那么一意孤行,他只要对陪审团稍作迁就即可摆脱恶运。但安提戈涅和苏格拉底都没有这么做。他(她)们向世人显露的是不畏强权、不惧死亡的凛然大义。这是人类代代传承的高贵品质,它们无可指责。悲剧的病根还在法律。在《安提戈涅》中,所谓的法律其实只是克瑞翁一人的命令,虽然这一命令看上去似乎是正确的,因为它是为了“国家的幸福”和“集体福利”(黑格尔《美学》),但实际上,它只是克瑞翁“顽固性情”的放纵,克瑞翁的行动并非政治德行,而是一种人神共嫉的政治罪行(爱克曼《歌德谈话录》)。在苏格拉底的审判中,500人的公民大会只不过是群情的发泄所,由此而生的法律自然不会是理性的化身,而只会是激情的产儿。亚里士多德所面临的法律也只是一具躯壳,其内部盛装的是偏执的雅典人对亚里士多德的偏见和缺乏根据的怨怒。在这样的法律之下,人类的高贵精神以悲剧或无奈的形式呈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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