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每一个人成其为人:中国宪政的精神出路
沈岿
【全文】
这里试图叙述的,并非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理论,尽管我确信,本文的主题完全具有发展成为完整理论的可能性。这里也并非试图对弗里德里希的《超验正义》一书作出评价,因为一本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理查德·胡克、约翰内斯·阿尔色修斯、洛克、康德等历史巨人的超验正义思想予以概说并梳理其与西方近代宪政模式之间关系的书,显然只有那些作过同等细致研究的人,才具备撰写书评的资格。准确而言,这是在认真阅读此书之后,因为内心涌动着由此书所激发的绵绵思绪并希望将这些断想诉诸文字而完成的一篇小文。
毫无疑问,我们中国人拥有一部成文的
宪法,也拥有按照这部
宪法设计出来且处于稳定运作状态的一系列制度。就此意义而言,简单地抨击我们的
宪法并未付诸现实,应该属于一种较为武断的言论。然而,来自于西方宪政文化的一个声音告诫我们,“一部
宪法的政治意义既不是它被单独编纂在一份文件或法典中,也不在于它规定了政府的组织形式”,
宪法和宪政的真正本质必然表现于其特殊的政治功用,即
宪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身为政治人的政治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保护他们享有的真正的自治。
宪法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因为自我被视为首要的价值”。(页14-15)可见,从是否存在被公认为国家基本大法的法典、该法典是否得到普遍的遵循或具体的制度化、甚至该法典是否由法官加以实施的角度,来评判
宪法的真实性,其实是对发端于西方的宪政模式的偏离。因为,真正的宪政并不是取决于种种形式上的相似,而在于一种特定的精神上的追求,一种尊重与维护每个个体人的存在和发展价值的目的论。也许,正是在认定我们的
宪法匮缺此种精神内蕴的基础上,一个尖锐的批评成为许多有知之士的共识:中国只有
宪法,没有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