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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际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继承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只有与被继承人有一定的身份关系者才能取得遗产。但是有的法域之政府,为了强调继承的财产性,往往限制继承人的范围、剥夺部分继承人的继承权,有的甚至限制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如中国台湾地区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6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法院为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2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区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抛弃继承权。”第67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依法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每人不得逾新台币200万元,超过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之人。这是台湾当局对大陆及大陆人民所持的敌视态度的反映。类似规定严重损害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当今法治社会公平效益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各地区之间的交往。因此,在处理我国区际继承中法律问题时,各法域间都应取消歧视性不平等的限制条款,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区际继承的法律适用与完善
  我国内地关于区际继承的法律适用在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香港与澳门回归前,内地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涉港澳台案件作为涉外案件处理。现在港澳已经回归,涉港澳案件已成为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的事情,若仍把其视为涉外案件处理,这就与统一国家的主权原则相矛盾。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冲突规范是以国籍作为连结因素,随着港澳的回归,港澳地区的人民与内地一样只有一个相同的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若仍以国籍作为某些冲突规范的连结因素,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无法确定最终要适用的准据法。此外,纵观国外关于区际继承的法律适用的立法,不难看出,各国都是把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等同或是基本等同起来,在解决区际继承的问题上,基本上都是沿用国际私法中涉外继承的一般方法与原则。因此,借鉴国外的一般做法,笔者认为我国各法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明确: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由法律规定继承人范围、顺序以及各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的继承,我国各法域的立法中都有法定继承的规定。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依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
  在解决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各国主要存在着两种制度,即区别制和同一制。笔者认为,在处理区际继承的法律适用上,这两种制度仍然可以借鉴。所谓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区别制不仅在19世纪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原则,即使到现在仍为英美以及若干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指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考查我国各法域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在内地,我国1985年《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从这两个法条中可以看出,在法定继承中,我国内地采用的是分割制,只是《继承法》并未明确适用的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而已。在香港地区,法定继承按其国际私法的规定,死者的遗产继承,在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下,他的动产按永久居留地的法律分配,而不动产则按物业所在地的法律继承。 可见香港地区在法定继承中同样采用的是分割制。在澳门地区,涉外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人法,遗嘱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 由此可知,澳门在法定继承中适用的是同一制。在台湾地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本国法。”但根据台湾“港澳关系条例”的规定,前法只适用于调整台港澳之间的区际继承关系。依台湾地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0条规定,被继承人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关于继承依该地区之规定,但在台湾地区之遗产,适用台湾地区的规定。可见在区际关系中台湾兼采了二种制度。综观上述四法域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笔者认为,将来我国的区际继承中的法定继承应采用分割制。原因在于,其一,四法域虽然各有半数采用分割制和同一制,但由于台湾问题最终如何解决尚不确定,更何况其兼采用了两种制度,故目前可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适用分割制,这样易于统一与协调。其二,分割制有同一制不可比拟的优点,不动产往往价值大,与所在地利益密切相关,各地为了维护本地区的重要利益,往往强调不动产应适用本地区的法律,另外,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既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又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其三,由于各地域的属人法并不是都以住所地法为标准,因而在适用属人法时,属人法实际上难以确定。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区际法定继承不动产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应当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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