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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际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我国区际继承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不言而喻,解决中国区际继承的法律冲突,必将受到一些基本原则的制约,这些原则一方面指导制定协调各法域继承法的方式,另一方面又将指导这种协调方式的实施。笔者认为,中国区际继承法律适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不仅是指导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关系的重要原则,而且也是指导一国内部不同法域的人民进行民事交往的重要原则。在解决中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中,平等互利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平等要求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的继承法处于平等的地位,各地区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其他法域的继承法在本地区的域外效力。香港、澳门虽已回归,但在“一国两制”下,它们都基本上都保留了原有的法律制度,而且各自的法律又是千差万别的,特别是在继承领域更是如此。这就要求在处理区际继承案件时,应对各法域的继承法平等看待,不应有任何歧视,而应当彼此出于互利的考虑,承认对方继承法在本地区的域外效力,承认依其他地区的继承法所产生的既得权。其次,对继承人而言,平等互利意味着不同法域的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平等取得跨法域的被继承人之遗产。
  第二,保障和促进正常的区际民事交往的原则。财产继承不仅具有身份性还具有财产性。我国区际继承的遗产范围,不但有历史遗留下的财产,如解放战争时期去台人员留在内地的财产,去台人员死亡后留在台湾的遗产等;也有改革开放以来,内地、港、澳、台人员相互往来中形成的财产。尤其是后者,继承人能否有效迅速及时地取得遗产,直接影响到各地区之间的民事产往。这是因为内地、港、澳、台人员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财产,往往位于当事人所在法域之处,一旦财产的所有人死亡,这些财产就成为遗产,其继承人若未能取得这些遗产,就给其他人造成一种错觉,即凡是不在本人所在法域内的财产,一旦成为遗产,继承人都不能依法继承这些财产。在此种心态下,内地与港澳台人员之间的往来便十分谨慎。一般情形下,各方当事人都不会轻易地把自己的动产带入另一法域,或在另一法域形成动产,更不可能在另一法域内购置不动产。这些情况不仅影响我国的区际民事交往,同时也不利于各地区之间的相互投资与经贸发展。因而在解决我国区际继承的问题时必须坚持保障和促进正常区际民事交往的原则,以解除各人民在民事交往中的心理负担,增加各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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